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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9:15
社会正能量的有许多,可是总有人漂浮在违法的边际,卖淫如同古往今来都有,卖淫的人想生意更好就要有介绍客户的人,介绍卖淫罪的判定书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介绍卖淫罪判定书”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介绍卖淫罪判定书
介绍卖淫罪判定书范本
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解人刘代智,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使检察员谢军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解人刘代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清晨,在被告人何某某运营的“金香莲”门市内,何某甲、李某某要求供给性服务,何某某遂经过电话联络并介绍吴某某、李某甲向何某甲、李某某卖淫,从中获利100元。后何某甲、李某某将吴某某、李某甲带至南江县南磷路入家宾馆进行嫖宿。
针对指控的内容,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供给了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挂号表,归案状况阐明,证人何某甲、李某某、李某甲、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依据佐证。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两名女人供别人嫖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未提出辩解定见,当庭自愿认罪,恳求从轻处分。其辩解人对被告人何某某的罪名提出贰言,其辩解定见是:何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其行为系介绍嫖娼;何某某并不知道李某甲,仅仅电话联络了吴某某,李某甲是吴某某介绍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清晨,何某甲、李某某到被告人何某某运营的“金香莲”门市内,要求供给性服务。何某某遂电话联络吴某某,奉告有两人需求供给性服务,并让其家族黄某开车接吴某某及吴某某联络的李某甲来到“金香莲”门市,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吴某某、李某甲介绍给何某甲、李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随何某甲、李某某到南江县南磷路“入家宾馆”供给性服务,被告人何某某从中获利200.00元。
上述现实,有由公诉机关供给,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解人均无贰言,已被本院采信的下列依据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挂号表。证明案子来历。
3、归案状况阐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系传唤到案。
4、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8日清晨,我和我朋友李某某预备去“金香莲”按摩房嫖娼,咱们一同来到板凳垭急弯处的“金香莲”按摩房,但板凳垭搞拆迁,按摩房现已搬走了。我就按照招牌上的电话给按摩房的女老板打电话,女老板说店子搬到四完小对面往左走的滨河路上,我就和李某某走路到女老板所说的滨河路上,女老板站在门口接的咱们。到了今后,“金香莲”按摩房的女老板称要到别处去给叫卖淫女,让咱们在店里等一下,所以咱们就在店里等。女老板的老揭露着他家的面包车出去,大约二十分钟接回来两个卖淫女。咱们要求将两个女子带出去开房,经过与女老板讲价,我在店门口共给了女老板包夜费600.00元钱。咱们脱离按摩房沿滨河路从四完小对面的岔道走到光雾山大路,找到路周围的“形象红叶”宾馆,因为我没带身份证,所以没开到房。其间一个卖淫女就提议去别的一家宾馆,咱们就打车来到南磷路的“入家宾馆”。李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号开了两个房间,咱们别离带着一个卖淫女进了客房,详细几楼几号我记不清了。我耍的那个卖淫女年纪在三十多岁,身高约一米六,身段较瘦,李某某耍的卖淫女长得胖一点,身高约一米六五。大约一个小时,我与卖淫女施行完嫖娼行为,她就脱离了,我就在宾馆睡到天亮。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8日晚上,我从旺苍大德来到南江县城,何某甲请我在下河街吃的晚饭。吃饭的时分,咱们每人喝了半斤白酒,何某甲提出请我去找小姐。何某甲把我带到板凳垭,但板凳垭搞拆迁,何某甲曾经去的那家按摩房现已搬走了。何某甲给老板打电话,老板就说她们搬了当地了,按照老板说的当地,何某甲把我带到四完小对面往左走的滨河路上。我看见一个女老板站在门口接咱们,那个女老板喊咱们先等一会儿,她去喊两个女的过来。过了十分钟左右,就有一辆面包车拉了两个女的到店里来。是何某甲和女老板谈的价格,也是他给的钱,详细多少钱我不清楚。然后,我和何某甲带着两个女的去开房,咱们四人最终去了南磷路的“入家宾馆”。何某甲带了其间一个女的开了一个房间,我带了别的一个女的开的房间,我和那个女的进了房间后,那个女的电话一直在响,她说有人找她,因为我酒喝多了,没有性能力,就赞同那个女的先走,这个女的走的时分说假如我有需求就给她打电话,之后我就睡着了,直到第二天才醒,然后我就回家了。我记住和我在一同的卖淫女比较胖,身高一米六五左右。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8日清晨两点左右,我在“入家宾馆”睡觉,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包夜,让我和她出去接客。我赞同后,吴某某坐着一辆赤色轿车到“入家宾馆”门口接到我,一同到了小河滨河路何某某开的理发店,见到两个中年男人,他们要求我和吴某某出去开房。经过讨价还价,其间一个男的给了何某某600.00元钱,何某某别离给了我和吴某某各200.00元。咱们四人经吴某某介绍来到“形象红叶”宾馆,因为那两个男的没有带身份证,没开到房,吴某某又介绍到南磷路“入家宾馆”,咱们就打车到了“入家宾馆”。我和吴某某在大厅内电梯口等他们,他们开了房后,我和其间一个较年青的男人进了三楼一间客房,详细房号记不清了。吴某某和别的一个男人进了咱们近邻一间房间。在房内一个小时后,卖淫行为完毕,我就从房间里出去,上了四楼自己开的房间歇息了。我陪的那个男人年纪在30岁左右,脸上有道疤痕,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体型偏胖,吴某某陪的那个男人年纪在四十五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体型中等。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妻子何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问我妻子开的店里有没有性服务,我妻子说有,然后让我开车到南门大桥桥头接两个女孩子到“金香莲”门市部。我去将两个女的接到门市部后就有两个男的来了,然后我妻子就组织那两个男的和我接过来的两个女的进行买卖,我就去睡觉了。
7、辨认笔录。证明经何焕成辨认,“金香莲”按摩房的老板系何某某。
8、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夏天,其时我的店还在板凳垭的时分,吴某某自己找到我店里,说假如有人做事务,能够让我给她联络,并将她的电话号码留给了我,咱们就知道了。知道后,我给吴某某介绍过四、五次事务。2013年12月7日23时左右,我接到一个男人的电话,问我的美发店搬到什么当地去了,我通知他搬到云锦苑小区正门周围了。大约十分钟后,有两个男人来到我店里,其间一个左脸上有疤的男人我知道,他是曾经到我店里来过的熟客,别的一个男人我不知道。那个疤脸男人让我给他找个小妹耍一下,因为我店里没有服务员,我就给吴某某电话说有两个客人要做事务,小吴说没有车,让我去接她,我就让我家族黄某开车去接小吴。几分钟后,黄某拉着小吴和一个我不知道的女人来到店里,疤脸男人让小吴他们去开房,小吴她们赞同了,小吴和疤脸男人讲价,最终以300.00元一个人谈好价格。疤脸男人给了小吴600.00元钱,小吴给了我100.00元。然后小吴她们就跟疤脸男人他们一同脱离了,过了几分钟,小吴打电话说他们在“形象红叶”宾馆没有开到房,并说他们去南磷路开房,详细是“小巧宾馆”仍是“入家宾馆”,我其时没有听清楚。
本院以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两名女人供别人嫖宿,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及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何某某在侦办阶段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能够从轻处分。经庭审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吴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在其运营的“金香莲”按摩房有客人要求供给性服务时,自动与吴某某联络,并奉告有两人要求供给性服务,吴某某又联络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甲,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完成,并从中获利,其行为系双向介绍行为,契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何某某的辩解人提出何某某系给嫖客介绍嫖娼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结合被告人何某某较好的认罪态度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价定见书,本院决议对其从轻处分并依法适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分金2000.00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二、追缴违法所得赃物20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及应追缴赃物限判定收效即实行。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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