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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1:14
合同,是当事人两边就互相权利职责达到的合意。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合同中止既有当事人事前约好的原因,又有法令明文规则的原因。那么,合同中止的原因和条件有哪些?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合同中止的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则,合同在下列景象之一即告中止:
1、债款现已按照约好实行;
2、合同被革除;
3、债款互相抵销;
4、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款人革除债款;
6、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
7、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中止的其他景象。
二、导致合同中止的原因
1、实行结束。合同实行结束便是债款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合同规则的职责。合同实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能够致使合同中止。
2、革除。即指债款人向债款人做出革除债款职责的意思标明,债款人标明承受,致使合同中止的两边法令行为。债款人革除债款人部分或许悉数债款的,合同的权利职责部分或许悉数中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款,互相债款在对等数额内互相消偿,致使两边债款一起消除的法令行为。抵销可分为单独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按照法令规则或许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当事人互负债款,标的物品种、质量不相同的,经两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4、提存。即指因债款人受领拖延或许债款人不明难为给付,债款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然后消除债款的法令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5、混淆。即指债款与债款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款人一起又是债款人,在这种状况下,债的联系归于消除。混淆的原因首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款和债款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职责中止,但触及第三人利益的在外。
6、革除。即指合同建立后,由两边协议,或许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标明中止合同的效能,致使合同中止的法令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革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知道,导致合同中止的法定原因首要有实行结束、革除、抵销、提存、混淆、革除。别的,如上文所诉,导致合同中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约好,当呈现约好的原因时就按照约好的原因中止合同。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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