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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毒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0:39
听到或人吸毒的时分我们基本上都是一副疾恶如仇的姿态,关于涉毒贩毒的更是不能宽恕。法院在审理涉毒案子的时分一般都是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罪犯的违法程度的呢?在审理涉毒案子时需求留意哪些状况呢?北京律师为你回答。
审理涉毒案子应当把握的几种状况
1、罪名确认问题。
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凡施行了其间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认罪名。对同一宗毒品施行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所施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排确认罪名,罪名不以行为施行的先后、损害成果的巨细摆放,一概以刑法条文规则的次序表述,如运送、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贩卖、运送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送、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核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核算。
2、依据刑法的规则,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
榜首、运用、唆使未成年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分。
第二、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的,从重处分。
需求研讨的问题是:对其间契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则,仍是仅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则,抑或一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一起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关于这类罪犯,一概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则的再犯条款从重处分,不再征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3、审理毒品一起违法案子应当留意到以下问题:
榜首,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一起违法中起意贩毒、首要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关于确有依据证真实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不能因为其他同案犯未归案而不确定从犯,均应依照并征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则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第二,正确确定一起违法案子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违法数量。关于毒品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违法的总数量处分;对一般一起违法的主犯,应按其安排、指挥的毒品违法数量处分;关于从犯,应按其个人直接参与施行的毒品违法数量处分。
第三、受雇于别人施行毒品违法的,应依据其在违法中的效果详细确定为主犯或从犯,受别人指派施行毒品违法并在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的,一般应确定为从犯。
第四、居间介绍生意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毒品的数量和含量问题。
毒品违法数量关于量刑具有重要效果,但不能将其作为悉数情节。履行量刑的数量规范不能简单化,要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损害成果、片面恶性等多种要素。依据刑法规则,关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贩卖假毒品的案子,关于这种状况应依据不同状况差异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针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现实,能够作为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5、关于确定被告人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构成建功的问题。
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建功,应当依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中是否的确起到了帮忙效果。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建功:
(1)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
(2)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捕获了同案犯等状况。
6、审理毒品案子中特情诱惑违法应当留意几个问题:
榜首、因为特情的介入,违法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操控之下,毒品一般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损害性大大减轻,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第二、在被运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则,在介入侦破案子中有对别人进行施行毒品违法的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的状况,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分,而且不管违法数量多大都不该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第三、关于无法查清特情在运用中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则,是否存在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的案子,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时要留有余地。
以上是关于涉毒案子审理需留意的问题。总而言之,在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时,要建立正确的量刑观念,坚持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审判实践中,要精确判别毒品违法案子类型,精确认性,依据毒品违法的品种、数量、情节等,并充分考虑个案的实践进行判决。你能够在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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