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要注意发现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23:40被查单位:广西北海市某铝镁合金厂
稽察单位:广西北海市国税稽察局。
根本案情:
广西北海市某铝镁合金厂,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首要出产铝、镁粉等产品,用于焰火出产。2002年12月,该局稽察人员对其2001年度的交税情况进行日常查看,在对其供给的总账、销售收入明细账及交税材料进行了具体的查看后,没有发现问题。但对该厂当年的税负进行测算时,发现其税负较同行业低,仅为2.1%。所以,稽察人员转而查看其“银行存款”和“现金”明细账,发现该厂于2001年3月,有向广西某电视开展中心收取大额现金的事务。
电视开展中心不出产焰火和爆仗产品,不该该向该厂购买铝、镁粉等产品,为何向其付款呢?这一反常事务引起了稽察人员的置疑。他们随即查阅了该厂的相关凭据,查实该事务是该厂向电视开展中心收取的电费。工厂仅出产铝、镁粉,不输出电力,怎么会向电视开展中心收取电费呢?在稽察人员的追问下,财务人员总算道出了实情。
因为该厂是重污染出产企业,1997年始迁出城区,租借坐落城郊的电视开展中心的房子作为出产厂房,因为该厂所租房子的用电线路是与电视开展中心共用一个用电总表,供电部分没有别离向用户收取电费,而是直接依据总表的用电数,向铝镁合金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悉数电费,然后由两边每月依据分表的用电数量,结算各自应担负的电费金额。电视开展中心依据结算的成果,偿还铝镁合金厂已代付的电费,该厂认为此举既可以多抵税款,又可回收所代付的电费,遂对供电部分向其收取的悉数电费没有贰言。
依据此头绪,稽察人员查明:2001年,该厂将应属电视开展中心担负的电费金额10.66万元,申报抵扣了税款,多抵扣税款1.81万元。
处理决议:对该厂获得的不属于本单位购进的电费进项额1.81万元,依据《增值税法令》第九条和第十条,《增值税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该厂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追缴其增值税1.81万元,并对其作出了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稽察主张:
该案是稽察人员在查看过程中,运用比较剖析法,经过剖析其税负情况后发现的。因而,在实践的税务稽察中,不光要对交税人的销项、进项进行查看,还要长于从产品的根本出产流程、经销、资金工作、税负情况等下手,对这些要素进行纵向及横向的比较剖析,然后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