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时间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4:36
《合同法》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收效。那么许诺收效时刻是怎么规则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许诺收效时刻的相关,期望对您有所协助,请阅览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大陆法系国家在许诺何时收效的问题上选用抵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许诺的意思表明抵达要约人时收效,合同树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明时,假如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明以其抵达另一方时发收效能。”我国区域“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则:“非对话而为意思表明,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方时,发收效能。”依据抵达主义,要约人收到许诺告诉时,许诺才收效,合同才树立。假如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许诺告诉丢掉或延误,一概由宣布许诺的人承当结果。在许诺何时收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以为,许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并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奉告并真实收到许诺曾经,合同并未树立。许诺有必要真实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根本原则。
可是,在许诺经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破例。经过邮局发送许诺,许诺的意思表明自发送之时收效、合同树立。这便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依据送信主义,一旦许诺人将许诺函件丢进邮筒或许把许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许诺收效、合同树立,不管要约人是否收到。许诺的告诉因邮局、电报局或许其他原因拖延、丢掉,结果由要约人承当。《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8条中规则:“承受发价于表明赞同的告诉送达发价人时收效。”《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6条中也规则:“对一项要约的许诺于赞同的表明送达要约人时收效。”可见条约和公例排除了英美法的以函件与电报发送许诺告诉上的发信主义,而选用送达主义。
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的解说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人承当传递的危险比由要约人承当更合理,由于是受要约人挑选的通讯方法,他知道该方法是否简单呈现特别的危险或延误,他应能选用最有用的措施以保证许诺送达目的地。咱们的合同法也选用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则“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许诺收效。《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8条第3款与《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6条第3款作了根本共同的规则。公例规则:“假如依据要约自身,或按照当事人之间树立习气做法或按照常规,受要约人能够经过做出某行为来表明赞同,而无须向要约人宣布告诉,则许诺于做出该行为时收效。”公例并举例阐明这个规则:为树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方案。
在未给甲宣布许诺告诉的情况下,乙开端草拟方案,并在完成后要求甲依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刻,乙无权要求付款,由于乙从未告诉甲,他对要约的所谓许诺没有收效。但假如甲在其要约中告诉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假如乙有意许诺该要约,为节省时刻,他应当即着手草拟方案。一旦乙开端起草,合同即告树立,即使乙未能将许诺当即告诉甲或是推迟告诉甲。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则,即:选用数据电文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需求阐明的是,不选用特定体系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函件相同看待。
大陆法系国家在许诺何时收效的问题上选用抵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许诺的意思表明抵达要约人时收效,合同树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明时,假如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明以其抵达另一方时发收效能。”我国区域“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则:“非对话而为意思表明,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方时,发收效能。”依据抵达主义,要约人收到许诺告诉时,许诺才收效,合同才树立。假如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许诺告诉丢掉或延误,一概由宣布许诺的人承当结果。在许诺何时收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以为,许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并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奉告并真实收到许诺曾经,合同并未树立。许诺有必要真实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根本原则。
可是,在许诺经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破例。经过邮局发送许诺,许诺的意思表明自发送之时收效、合同树立。这便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依据送信主义,一旦许诺人将许诺函件丢进邮筒或许把许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许诺收效、合同树立,不管要约人是否收到。许诺的告诉因邮局、电报局或许其他原因拖延、丢掉,结果由要约人承当。《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8条中规则:“承受发价于表明赞同的告诉送达发价人时收效。”《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6条中也规则:“对一项要约的许诺于赞同的表明送达要约人时收效。”可见条约和公例排除了英美法的以函件与电报发送许诺告诉上的发信主义,而选用送达主义。
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的解说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人承当传递的危险比由要约人承当更合理,由于是受要约人挑选的通讯方法,他知道该方法是否简单呈现特别的危险或延误,他应能选用最有用的措施以保证许诺送达目的地。咱们的合同法也选用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则“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许诺收效。《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8条第3款与《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6条第3款作了根本共同的规则。公例规则:“假如依据要约自身,或按照当事人之间树立习气做法或按照常规,受要约人能够经过做出某行为来表明赞同,而无须向要约人宣布告诉,则许诺于做出该行为时收效。”公例并举例阐明这个规则:为树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方案。
在未给甲宣布许诺告诉的情况下,乙开端草拟方案,并在完成后要求甲依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刻,乙无权要求付款,由于乙从未告诉甲,他对要约的所谓许诺没有收效。但假如甲在其要约中告诉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假如乙有意许诺该要约,为节省时刻,他应当即着手草拟方案。一旦乙开端起草,合同即告树立,即使乙未能将许诺当即告诉甲或是推迟告诉甲。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则,即:选用数据电文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需求阐明的是,不选用特定体系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函件相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