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2:11发文单位:北京市当地税务局
文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
发布日期:2007-8-15
履行日期:2007-8-15
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市局于近期制发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法》(京地税地(2007)134号,以下简称《清算管理方法》),现就有关问题弥补清晰如下,请依照履行。
一、凡《清算管理方法》施行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再要求交税人从头处理清算请求手续。
二、关于请求清算时髦有可出售面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完结后,交税人仍需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处理交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在清算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应依照清算时交税人申报的单位建筑面积本钱费用核算扣除,待清算完结后一起调整。
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不同商品房类型的,应将全体项目作为清算目标。如需在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清税面积与未清税面积之间分摊本钱的,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核算分摊。
四、关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分期建造、分期获得施工许可证和出售许可证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交税人分期进行清算。
五、交税人在项目完结清算后持续付出并获得合法有用凭据的本钱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从头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原则上应在项目悉数出售结束时进行调整。
六、评价部分和稽察部分在评价稽察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契合清算条件,应及时奉告交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清算手续,一起告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七、各局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监督管理,经过与营业税税款入库数据比对等方法监控税源,对未按规则预缴税款的行为应严厉依照有关规则加收滞纳金。
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文件精力,交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既不可以供给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供给获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金额凭据和房子及建筑物价格评价陈述的,关于《法令》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则的扣除项目的金额,税务机关可参照《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方法〉的告诉》(京地税地(2006)109号)核定,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详细核定公式为: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房产重置本钱×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
二ОО七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