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所得超过标准5年内递延纳税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3:38【问题】
企业承受捐献、对外出资的财物评价增值所得假如超越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答应在5年内递延交税?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布告)规则,企业获得产业(包含各类财物、股权、债款等)转让收入、债款重组收入、承受捐献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钱银方式、还对错钱银方式表现,除还有规则外,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撤销和下放办理的企业所得税批阅项目后续办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则,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发作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出资所得、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转让所得、债款重组所得和捐献所得,占当年应交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越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获得一笔捐献收入500万,占应交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交税年度交税确有困难,现已当地税局同意能够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布告的规则,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年度将剩下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年度的收入交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部分省份现已中止履行递延交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布告对此问题进行了一致,即:除还有规则外,一概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还有规则主要是指:
一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则,契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款重组所得,“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方针性搬家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118号)规则,“企业从规划搬家次年起的五年内,其获得的搬家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结搬家的,企业搬家收入按上述规则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则,企业按原税法规则已作递延所得承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则的递延期间的剩下期间内持续均匀计入各交税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