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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贤君等诉张世春非法办学返还学费、赔偿损失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1:04

「案情」
原告:朱贤君。
原告:朱澎(系朱贤君之子)。
原告:张世龙。
原告:张文艳(系张世龙之女)。
原告:段云。
原告:王艳(系段云之女)。
原告:张显成。
原告:张令凯(系张显成之子)。
被告:张世春。
被告张世春自1979年8月以来,未经批阅,长时刻从事私家办学活动。1994年3月,张世春未经任何部分同意,私行开办“清华大学少年预科教导班”,原告朱澎、张文艳、王艳、张令凯(均系正规校园在校学生)报名参与学习,由其家长各交膏火合计人民币19680元(其间张显成为其子张令凯交膏火3600元,其他家长各为其子女交5360元)。1994年10月,张世春提出由业余教导改为全日制学习,并要求4学生退出原学籍。4家长为朱澎、张文艳、王艳、张令凯退掉原学籍后,被告交还膏火11000元(其间交还张显成2000元,其他3人各3000元)。同年12月下旬,被告张世春发给4位学生家长《家长会大纲》,承诺确保让4学生在二年半时刻内完毕初、高中课程,从而参与1996年高考。之后,原、被告签定“高考合同卡”,4家长从头交纳膏火人民币各2万元,合计人民币8万元。1995年7月,4学生参与当年初中考高中五门功课测验,总分在133-199分之间,家长遂与张世春交涉,张世春于1995年8月25日将4学生送往务实中学借读,4学生各另交借读费705元。1995年8月26日,张世春又迫使家长与其签定“补充协议”,将高考时刻推至1998年7月。在务实中学借读一个月后,4学生因功课达不到学习进展要求,被逼回家。4家长屡次要求被告张世春处理学籍问题未果,遂于1995年9月别离申述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称:张世春将中学六年的课程在一年半讲完,学生无法承受;张世春以诈骗手法,迫其在不明真象情况下,两边签定的“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要求张世春处理学生学籍问题,并交还膏火,补偿膏火利息、补课费、精力抚慰金、直接误工费等丢失。
被告张世春辩称:我与4原告订有高考合同,并约好高考时刻推延。假如原告自愿退出,应从已交2万元中扣除已学课时费8000元后,余款交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告诉朱澎、张文艳、王艳、张令凯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诉讼中,4学生在有关部分协助下,到徐州市五中就读,各交纳从头择校就读费2400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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