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6:26
打针假的狂犬疫苗是违法的,要是出了人命,是否要承当刑事责任?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出售假狂犬疫苗致人逝世,要承当刑事责任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通过】
汪某某出售的“人用狂犬疫苗”(后被确定为假药)致一名接种者身亡。发生在无为县赫店镇的这一事情曾引发广泛重视,近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出售假药罪对汪某某依法判刑。
汪某某原系河南省某药业公司的出售员。2014年7月份,汪某某在没有疫苗运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人民币15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疫苗”(标明厂家:“辽宁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403029-2)之后,别离出售给无为县开城群众药店、无为县陡沟镇红星村卫生室、无为县福渡镇公路村卫生室等处,数量累计18盒以上。
无为县开城群众药店运营者徐某某从汪某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再出售给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村医张某某,张某某不合法给花某某等多名患者打针了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11日,花某某非正常逝世,经临床确诊死于狂犬病。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按假药论处。事情发生后,央视国际、网易新闻、听讼网、安徽网、凤凰资讯等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导,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同年10月10日,汪某某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
【法令解读】
法院以为,被告人汪某某违背药品管理法规,出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药罪,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分,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通过】
汪某某出售的“人用狂犬疫苗”(后被确定为假药)致一名接种者身亡。发生在无为县赫店镇的这一事情曾引发广泛重视,近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出售假药罪对汪某某依法判刑。
汪某某原系河南省某药业公司的出售员。2014年7月份,汪某某在没有疫苗运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人民币15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疫苗”(标明厂家:“辽宁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403029-2)之后,别离出售给无为县开城群众药店、无为县陡沟镇红星村卫生室、无为县福渡镇公路村卫生室等处,数量累计18盒以上。
无为县开城群众药店运营者徐某某从汪某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再出售给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村医张某某,张某某不合法给花某某等多名患者打针了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11日,花某某非正常逝世,经临床确诊死于狂犬病。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按假药论处。事情发生后,央视国际、网易新闻、听讼网、安徽网、凤凰资讯等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导,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同年10月10日,汪某某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
【法令解读】
法院以为,被告人汪某某违背药品管理法规,出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药罪,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分,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