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浙江宁波中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6:46
裁判要旨
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当事人的行为契合急迫避险构成要件的,能够适用急迫避险的法律规定,并据此确认当事人应承当的补偿职责。
案情
2007年7月5日晚,张汉飞驾驭浙BEJ310号二轮摩托车(未运用灯火)从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三村村驶往塘地。20时30分许,当其沿三村村道(5米宽)中心自南向北刚行进出三村村路口,与相对方向由叶顶清靠右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两边为防止风险的发作,各向本身右侧歪斜,两车车身倒地,形成叶顶清左肱骨骨折、张头部受伤的交通事端。叶顶清当即被送往宁海榜首医院住院救治,7月10日转往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医治,行左肱骨切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对症医治。至8月1日出院,叶顶清已花费医药费17418.88元。2008年4月2日,宁波诚和司法判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08)字第511-1号司法判定意见书,确定叶顶清左肱骨骨折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伤后的休息时刻为10个半月,护理时刻为两个月,钢板内固定撤除手术后续费用5500元,建议酌情考虑养分费1000元。
2008年7月15日,叶顶清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张汉飞付出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养分费、判定费等丢失算计50984.38元。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为:
一、原告骑驶自行车与被告驾驭二轮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两边在交会时采纳逃避行为发作交通事端,契合急迫避险的三个条件,归于急迫避险:首要,险情急切且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骑驶自行车与被告驾驭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形成剐擦、磕碰和人员更大丢失的险情是即时的、急迫的,而不是臆想的。其次,不得已采纳逃避行为。为了防止形成更大的丢失,两边在交会的一会儿,不得已采纳了向本身右侧歪斜逃避的行为。第三,急迫避险形成的危害小于必要的极限。原、被告采纳逃避行为导致两边车身倒地、人员受伤的丢失,小于未采纳逃避行为时极有可能发作的两车直接剐擦、磕碰和人员伤亡的丢失。
二、急迫避险形成的危害,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两车交会的险情主要是被告驾驭二轮摩托车行进在村道中心,未运用灯火形成的,且被告作为引起险情发作人、避险行为人集于一身者,理应承当较重的职责。原告夜间在村道靠右侧骑自行车,在听到前方摩托车声响后,未及时采纳办法,也是险情发作的诱因之一,对丢失应承当相应的职责。被告以其车辆没有磕碰原告自行车,即无需补偿丢失的建议,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交通事端导致原告损害,但未构成伤残,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精力抚慰金的恳求缺少依据,不予支撑。原告的丢失有医药费17418.88元、后续医疗费用55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1652.40元、误工费8675.10元、交通费500元、养分费1000元、判定费850元,算计人民币35986.38元,应由被告按80%的职责予以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九条、榜首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一、被告张汉飞应补偿原告叶顶清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养分费、判定费等丢失算计人民币28789.10元,限判定书收效后当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叶顶清其他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汉飞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急迫避险要求上诉人付出补偿金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被上诉人叶顶清辩称: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因为目击者等证人的缺少,没有确定事端职责。可是依据交警大队对交通事端的确定、询问笔录、事端现场草图和现场相片,能够充沛证明上诉人形成了本案事端的发作。原审法院从公平准则动身,考虑机动车操控风险的才能以及承当安全责任的轻重,作出的判定完全契合法律规定,恳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当事人的行为契合急迫避险构成要件的,能够适用急迫避险的法律规定,并据此确认当事人应承当的补偿职责。
案情
2007年7月5日晚,张汉飞驾驭浙BEJ310号二轮摩托车(未运用灯火)从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三村村驶往塘地。20时30分许,当其沿三村村道(5米宽)中心自南向北刚行进出三村村路口,与相对方向由叶顶清靠右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两边为防止风险的发作,各向本身右侧歪斜,两车车身倒地,形成叶顶清左肱骨骨折、张头部受伤的交通事端。叶顶清当即被送往宁海榜首医院住院救治,7月10日转往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医治,行左肱骨切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对症医治。至8月1日出院,叶顶清已花费医药费17418.88元。2008年4月2日,宁波诚和司法判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08)字第511-1号司法判定意见书,确定叶顶清左肱骨骨折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伤后的休息时刻为10个半月,护理时刻为两个月,钢板内固定撤除手术后续费用5500元,建议酌情考虑养分费1000元。
2008年7月15日,叶顶清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张汉飞付出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养分费、判定费等丢失算计50984.38元。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为:
一、原告骑驶自行车与被告驾驭二轮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两边在交会时采纳逃避行为发作交通事端,契合急迫避险的三个条件,归于急迫避险:首要,险情急切且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骑驶自行车与被告驾驭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形成剐擦、磕碰和人员更大丢失的险情是即时的、急迫的,而不是臆想的。其次,不得已采纳逃避行为。为了防止形成更大的丢失,两边在交会的一会儿,不得已采纳了向本身右侧歪斜逃避的行为。第三,急迫避险形成的危害小于必要的极限。原、被告采纳逃避行为导致两边车身倒地、人员受伤的丢失,小于未采纳逃避行为时极有可能发作的两车直接剐擦、磕碰和人员伤亡的丢失。
二、急迫避险形成的危害,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两车交会的险情主要是被告驾驭二轮摩托车行进在村道中心,未运用灯火形成的,且被告作为引起险情发作人、避险行为人集于一身者,理应承当较重的职责。原告夜间在村道靠右侧骑自行车,在听到前方摩托车声响后,未及时采纳办法,也是险情发作的诱因之一,对丢失应承当相应的职责。被告以其车辆没有磕碰原告自行车,即无需补偿丢失的建议,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交通事端导致原告损害,但未构成伤残,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精力抚慰金的恳求缺少依据,不予支撑。原告的丢失有医药费17418.88元、后续医疗费用55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1652.40元、误工费8675.10元、交通费500元、养分费1000元、判定费850元,算计人民币35986.38元,应由被告按80%的职责予以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九条、榜首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一、被告张汉飞应补偿原告叶顶清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养分费、判定费等丢失算计人民币28789.10元,限判定书收效后当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叶顶清其他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汉飞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急迫避险要求上诉人付出补偿金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被上诉人叶顶清辩称: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因为目击者等证人的缺少,没有确定事端职责。可是依据交警大队对交通事端的确定、询问笔录、事端现场草图和现场相片,能够充沛证明上诉人形成了本案事端的发作。原审法院从公平准则动身,考虑机动车操控风险的才能以及承当安全责任的轻重,作出的判定完全契合法律规定,恳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