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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通知股东参会议致其利益受损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2:50
网友发问:
公司未告诉股东参会致其利益受损怎么办?
律师回答:
依据《公司法》规则,举行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举行十五日曾经告诉整体股东。假如时刻不对,归于招集程序的瑕疵。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别的依据法令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法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股东按照前款规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给相应担保。
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已处理改变挂号的,人民法院宣告该抉择无效或许吊销该抉择后,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吊销改变挂号。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组织,按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举行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告诉整体股东;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则或许整体股东还有约好的在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法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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