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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被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3:49
【案情】
王某福与雷某芬在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此后谈婚。同年正月初七过礼,其时王某福给付了彩礼88000元、“四金”(价值28000元)。过礼后,雷某芬就在王某福家日子。一个月后,雷某芬就回来娘家,之后就提出不愿意与王某福持续日子,再也没回过王某福家。王某福与雷某芬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王某福一纸诉状将雷某芬及其爸爸妈妈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
【不合】
该案被告怎么确认有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约产业胶葛案子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女方的爸爸妈妈在婚约产业胶葛案子中主体不适格。尽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解说就婚约产业胶葛有所规则,但鉴于婚姻法上胶葛的主体为男、女两边,所以因婚约产业发生的对立,其诉讼主体也只能是谈婚的男、女两边。据此男方由于婚约产业胶葛申述到法院,该类案子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
第二种定见以为婚约产业胶葛案子的被告可所以谈婚的女方及其爸爸妈妈。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及“四金”多由女方爸爸妈妈保管、分配。将女方的爸爸妈妈列为被告,一来能够更好的查清案子现实,二来能够有利于这类案子判后的履行。婚约产业胶葛案子中原告一般都会在立案时恳求诉前产业保全,因而将女方的爸爸妈妈列为被告的话有利于男方对彩礼进行追偿。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男女两边在谈婚时大多数经济不独立,彩礼是由男方爸爸妈妈所出,女方爸爸妈妈承受并分配办理。由此男方爸爸妈妈能够作为权力人提出权力恳求,这也是契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即便男方爸爸妈妈不提出恳求,也不阻碍其权力的完成。因而司法实践中,男方爸爸妈妈能够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爸爸妈妈而言就不同了,彩礼往往由女方爸爸妈妈分配,女方并无实践分配权,也没有实践的付出才能。假如女方爸爸妈妈没有被列为一起被告,男方的权力就很难得到完成,这便是将女方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的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则讨取的主体,但是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标准婚姻的法令,更是一部标准家庭的法令,所以该法适用于家庭一切成员。这就为将女方爸爸妈妈列为返还彩礼的被告供给了法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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