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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2:18

2007年2月28日至5月8日,襄樊市农民工官xx在绍兴县某复合厂打工。2007年5月7日因身体不适初次就诊于绍兴某医院,随后转回襄樊某医院诊治。2007年7月11日不治身亡。其家族认为官的逝世与她生前的工作环境有关,故要求原打工的企业承当职责。但原单位以官不是其员工,官的逝世与其无关为由回绝补偿,并随后刊出了企业。死者家族在穷途末路的情况下托付别人全权署理这一稀有而又杂乱的案件。
该案的杂乱性首要表现在:榜首,对方是一私人企业,在事发后就已被刊出,其原法人代表也躲藏起来而找不到;第二,死者在这个企业打工时刻太短且发病后就自动离开了,企业否定死者是其员工;第三,死者生前在企业打工所接触到的毒物刚刚列入我国工作病防治的有毒化学品之列,要确定死者为工作病中毒逝世从技术上讲难度很大;第四,当地某些工作人员对违法企业的保护,办案阻力很大。有关人在承受托付后通过努力,使得此案得到当地主管厅、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注重,通过对死者的尸身查验、法医病理学判定、工作病工伤确定,并经两次劳作裁定,于2007年11月20日达到宽和协议,由原企业老板一次性支交给死者家族14余万元的工伤逝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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