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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相关法律规定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1:18
有提存公证相关的法令规矩内容?提存公证是指执法机关依法讲根据、产业以及物品进行保存,比及适宜的时分再交还给债权人的一种法令手段。今日听讼小编给我们收集整理了关于提存公正相关的法令内容,期望可以协助到感兴趣的朋友。
提存是清偿债款的一种特别方法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款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账,债款人可即将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组织,由提存组织按法定程序交给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款人实施了给付职责,提存物及危险职责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好以提存方法给付钱、物,可消除两边的不信任感,促进合同正确实施。
(3)监护人、遗产处理人、遗言人或赠与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言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处理、赠与或遗言处置的产业提交给法定的提存组织,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可以处理自己的产业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组织转交给受益人。
一起,提存也是担保的一种特定方式。根据合同的约好,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组织,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确保,待条件成熟时,提存组织根据两边的约好,将担保物交给债权人或交还担保人。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具有确保债物实施和代替其他担保方式的法令效力。
提存公证是从提存展开而来的。提存作为法令准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民法上,提存的理论已适当兴旺,有关提存的法令规矩也日益具体、全面,在民法提存准则的根底上又进一步形成了提存公证。应该说提存公证的意图与基本原则与提存是相通的,都是以民法为根底和根据的。
在我国,提存准则是逐渐树立展开起来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实施过提存,但在立法上最早建立提存的,是1981 年12月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19条第4款关于定作方受领拖延的规矩即“定作方超越收取期限6 个月不收取定作物的,承包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酬劳、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明显,这种规矩,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确保是不行的,也缺少可操作性。
我国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对提存未作明确规矩,这是立法的缺漏。为补偿这一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04条对提存作了补充规矩,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债款人实施职责”,债款人对将实施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确定债款现已实施。但提存的方式单一,适用面较狭隘。1995年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初次从立法上规矩了另一种方式的提存,即担保提存。所谓担保提存是指国家有关组织对债款人或担保人为确保债的实施而交给的担保物或其代替物进行存放、保管,在债款人实施债款时向提存人发还提存物或将提存物交给债权人作对价,在债款人未实施债款时按提存合同将提存物交给债权人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民事法令准则。
我国司法部于1995年6 月2日签发的《提存公证规矩》,进一步建立了提存公证的法令准则,从公证组织怎样处理提存公证的视点,具体规矩了提存的意图、条件、程序、法令效力等问题。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矩了“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合同权利职责联系停止的景象之一,并以第 101~104条规矩了提存的原因、危险职责、法令结果等问题,从而使我国的提存法令准则更为健全。上述法令规矩构筑了提存公证的法令根底,为展开提存公证作业供给了法令根据。
好了,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今日为我们带来的提存公证的相关的法令相关常识,期望各位现已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好的知道,而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样去做。如果您遭受了这样的问题,必定要用法令的兵器为自己保卫公正,如您需求法令咨询,请进入听讼网,咨询专业律师,信任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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