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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5:21
[案情]
曾某与老公周某成婚5年,爱情一向欠好。1个月前,夫妻俩再次发作剧烈争持,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两边自愿离婚;儿子由老公抚育;家庭产业房子一栋归老公一切;本协议两边签字后收效。曾某一挥而就,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曾某反悔了,回绝到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周某却不依不饶,告上了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环绕离婚协议的效能,存在着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是两边自愿签定的,周某并没有采纳钳制的手法,因而,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能,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根据,作出判定。第二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的效能由离婚与否来决议,假如法院确定夫妻爱情决裂,则依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定;假如确定夫妻爱情没有决裂,则离婚协议主动失掉效能。第三种定见以为,曾某回绝处理挂号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因为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有收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触及身份联系,不能根据合同法来确定离婚协议的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矩,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触及到身份联系的离婚协议有用仍是无效,天然不能用合同效能规矩来作出判别。因而,尽管在离婚协议签定中,周某没有采纳任何诈骗、钳制的手法,没有任何合同法规矩的,能够使合同无效或许可改变、可吊销的景象,仍是不能确定该离婚协议现已发作法律效能。
二、离婚协议牵涉爱情要素,协议内容不该成为法院判定的当然根据。夫妻签定离婚协议,许多时分并不是理性的,尽管不一定遭到对方的诈骗、钳制,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实在意思的表明。太多爱情要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内容的不确定性,因而,即使判定离婚,协议内容也不该决议法院判定的走向。法院在切割夫妻共同产业和决议子女抚育归属时,能够参阅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约束。
三、离婚协议收效以挂号离婚为条件,在挂号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归于附条件收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果时,协议收效,而这个条件便是挂号离婚。在挂号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并且反悔是不附任何责任的,一旦一方反悔回绝处理离婚挂号,离婚协议也就失掉了收效的条件。本案中,曾某与周某签定的离婚协议,因曾某反悔没有收效,周某提交给法庭,仅仅一个依据,法院应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调停或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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