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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一居民小组、洋浦经济开发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2:0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琼行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法定代表人卫留成,省长。托付代理人王青松,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处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高山上居民小组,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内。法定代表人薛显珠,男,高山上居民小组组长。托付代理人黄文江、张曙,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一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羊显威,杨辉一居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二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羊恒健,杨辉二居民小组组长。上列两被上诉人的一起托付代理人陈家健,儋州市那大法令事务所法令工作者。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高山上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高山上居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杨辉一居民小组)、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二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杨辉二居民小组)行政复议决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的(2005)浦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定,别离于2005年11月23日、28日经过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省政府的托付代理人王青松,上诉人高山上居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薛显珠及其托付代理人黄文江,被上诉人杨辉一居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羊显威、杨辉二居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羊恒健以及两被上诉人的一起托付代理人陈家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高山上居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杨辉一居民小组、杨辉二居民小组争议的土地在政府征用的500亩安顿地范围内,地名为"白坟场",面积48亩,四至为东至符宅地、南至铁丝网、西至高山村沟石墩、北至高山茅地。该地在土地改革和1962年"四固定"时均没有确权。解放前、后杨辉一、二居民小组曾运用该地,但自1962年后丢荒。尔后一直到土地被征用时高山上居民小组长时间在争议地上栽培林木及其他作物。1985年原三都镇政府与县林业局签定造林协议,该地由三都镇政府安排种上2719工程林。不久后因工程林被损坏该地持续由高山上居民小组栽培林木。2003年,政府征用土地时高山上居民小组领取了青苗补偿金钱,并向各户乡民发放了青苗补偿款。被上诉人杨辉一、二居民小组也因政府征用土地领取了85座坟墓补偿费。在洋浦供水工程L标段征地过程中,因为供水工程用地有一部分在争议地范围内,高山上居民小组乡民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之后,因政府征用土地触及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问题,两边对争议地权属发作争议。为停息两边的胶葛,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办事处决议对征用地上的一棵古榕树向杨辉一、二居民小组和高山上居民小组各发放1000元补偿费。原审以为,杨辉一、二居民小组与高山上居民小组对48亩土地权属发作争议,杨辉一、二居民小组以争议地上有其古榕树及祖先的坟墓为由建议享有土地运用权和一切权,高山上居民小组以其长时间运用争议地至今为由建议享有土地运用权和一切权,但在行政程序中两边均未提交土地权属的依据。省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承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一条"农人团体接连运用其他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运用者一切"的规则,承认争议地由高山上居民小组接连运用二十年,将争议地运用权及一切权承认给高山上居民小组,属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省政府以原详细行政行为确定现实不清,作出改变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府[2004]2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的行政复议决议,亦缺少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遂判定:一、吊销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复决字[2004]第7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二、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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