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驾驶证超分被停用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22:50机动车驾驭人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告诉的学习,也不承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布告其机动车驾驭证停止运用。到当地车管所在理机动车驾驭人记分到达12分的考试,只需考试经过,驾驭证就能够持续运用。
假如还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撤消驾驭证,那要撤消满二年才能够从头报名考驾驭证。
相关法令规则:
《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驭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驭证被暂扣期间驾驭机动车的;
(三)形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背交通管制的规则强行通行,不听劝止的;
(五)运用别人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的;
(六)驾驭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七)超越三个月不交纳罚款或许接连两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机动车驾驭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晕厥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发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的;
(二)啃咬、打针毒品、长时间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没有改掉的;
(三)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二年的;
(四)形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
(五)驾驭答应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驭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刊出其机动车驾驭证;
(一)逝世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
(三)提出刊出请求的;
(四)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五)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许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完毕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许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被撤消或许驾驭答应依法被撤消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景象之一,未回收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布告机动车驾驭证报废。
第四十三条 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驭证初度收取之日起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达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为期七日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驭人承受教育后,车辆处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驭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到达12分的,车辆处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所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路途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次序依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顺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与后一科意图考试。
《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驭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施行累积记分准则。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累积记分到达规则分值的机动车驾驭人,拘留机动车驾驭证,对其进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教育,从头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驭证。
榜首百一十条 履行职务的交通警察以为应当对路途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驭证处分的,能够先予拘留机动车驾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子移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理。
路途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承受处理的,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暂扣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分决议书。
榜首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驭证的期限从处分决议收效之日起核算;处分决议收效前先予拘留机动车驾驭证的,拘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撤消机动车驾驭证后从头请求收取机动车驾驭证的期限,依照机动车驾驭证处理规则处理。
《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驭人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施行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准则,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达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拘留其机动车驾驭证,该机动车驾驭人应当依照规则参与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学习并承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铲除,发还机动车驾驭证;考试不合格的,持续参与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规则。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供给记分查询方法供机动车驾驭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达12分,所在分款现已交纳的,记分予以铲除;记分虽未到达12分,但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驭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达12分的,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拘留机动车驾驭证、参与学习、承受考试外,还应当承受驾驭技术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铲除,发还机动车驾驭证;考试不合格的,持续参与学习和考试。
承受驾驭技术考试的,依照自己机动车驾驭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驭人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告诉的学习,也不承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布告其机动车驾驭证停止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