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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6:38
并不是一切的医治都是自愿的,有时也会被逼迫医治。一些感染性疾病、精神病和吸毒人员,就需求进行强制医治,不然将给别人形成影响。那么强制医疗的决议主体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则了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决议主体,即对施行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议。这清晰了强制医疗的决议主体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则:施行暴力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或许严重损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判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持续损害社会或许的,能够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议机关为人民法院,履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详细而言,人民法院担任强制医疗决议书的作出,公安机关担任强制履行。
强制医疗的开展进程
在新刑诉法详细规则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关照准则”,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据精神科执业医生的主张,决议将精神病患者住院医治;
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依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则,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议对闯祸肇祸的精神病人施行的强制医疗;
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施行的对漂泊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法均不需求通过司法检查,且后两种方法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作,一起也使很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医治。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约束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医治的一项强制措施,不仅仅触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甚至人身自由的法令问题,故该准则有必要遭到严厉的法令标准和监管,遵从法治社会司法终究判决的准则,由司法机关来居中决议计划。《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清晰将强制医疗决议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准则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议,保证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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