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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后的清算】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4:33

【司法闭幕后的清算】未经清算而闭幕公司的法令职责研讨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矩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即为公司准则中有限职责准则,又称出资危险有限准则,是指公司股东的出资危险仅限于其在建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出资额。就笔者看来,它至少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准则中的有限职责准则,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职责,而非公司自身的有限职责。有人以为有限职责是指公司以其悉数产业为限,对外直接承当职责。这种观念的过错是清楚明了的,由于,在民法上,民事主体以承当无限职责为准则,以承当有限职责为破例,即除非有特别规矩,民事主体均对自己的行为负无限职责。无限职责是民事职责的常态,有限职责是法令上的特权和无限职责的破例。已然天然人和其他民事体对自己的行为均负无限职责,依据民法的相等公正准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天然也应负无限职责。这儿的“无限”职责是指债款人以其悉数产业对其债款承当职责,直到补偿停止③。正如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对无限职责的规矩:凡自己负债者,应以现在的及将来获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实行其清偿职责。简言之,无限职责是指民事主体以其存续期间包含现在和将来获得的悉数产业作为其承当债款的担保。
(二)公司准则中的有限职责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人承当的职责。已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就意味着它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当职责,而不应由股东对债务人承当职责,债务人一般只能向公司建议债务,而不能径自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当职责,这是公司准则的实质地点。
(三)公司准则中的有限职责,实质上仅仅股东对公司实行的出资职责,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因违法所应承当的法令职责,它是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其许诺而应向公司交纳出资的职责。股东一般只需出资职责,一旦其实行完该职责,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其他活跃职责,除非二者还有其他约好。
(四)公司准则中的有限职责准则,虽是现代公司准则的中心和根底,但它不是肯定的和无条件的;相反,它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划,超出其法定适用条件和规划的,应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适用无限职责。如前所述,有限职责仅仅法令上的特权和无限职责的破例。
任何一项法令准则都是若干价值权衡与取舍的成果,有限职责准则在实质上仅仅天然人寻求盈利,完成出资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法令东西罢了。现代公司准则(或有限职责准则)的理论根底是经过公司品格与股东品格的别离,即公司在品格上独立于其股东,让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产业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其独立承当职责的担保和物质根底,这样,公司就能象天然人相同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当职责,而不需系及股东,股东一旦交纳出资,就不再对公司负任何职责,此即所谓的股东有限职责准则。可见,股东有限职责准则一起意味着公司独立承当职责,而公司要独立承当职责,不只来要公司在法令上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必要确保公司的产业独立于根本股东,即股东不能控自、直接分配公司产业,不然,公司名实不符,其品格也就失掉独立存在的必要,应由股东对“公司”的行为担任,而这种职责与一般民事职责并无二样,只需这样,对公司债务人才是公正的。因而,现代公司法正是经过建立股东有限职责准则,藉以调集出资者的出资活跃性,扩展经济规划,下降运营本钱,然后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开展。但股东有限职责准则的建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将股东的出资危险经过公司转嫁给债务人,对债务人似有不公。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根据确保债务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职责相一致之考虑,在建立股东有限职责准则的一起,也对其适用条件和在外规矩作出了清晰的规矩:即只需股东没有乱用公司品格,确保公司在产业上和品格上真实独立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职责准则,不然,只需股东乱用公司品格,私行、直接分配公司产业,损害公司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品格”,让真实的行为者--公司股东暴露原形,对自己乱用公司品格的行为向债务人负无限职责,此调“公司法人品格否定”或“揭开公司面纱”之理论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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