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0:13
家庭暴力离婚危害补偿的恳求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假如在离婚时没提出危害补偿要求,并且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清晰抛弃这项恳求,那么,在处理离婚挂号一年内,能够提出危害补偿,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对方假如不同意,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危害补偿诉讼恳求。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能否恳求危害补偿
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可恳求危害补偿。
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不会挑选直接离婚,而是期望经过调停缓解夫妻之间的对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够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恳求调停。
假如经过屡次的调停都无法使施行家庭暴力的一方痛改前非,不再作出损伤夫妻感情和夫妻生活之事,受害一方应该活跃的采纳办法,不再让自己受损伤,离婚是此种状况下最好的处理途径。作为受害方,在离婚的时分,能够恳求施行家庭暴力者在离婚产业切割的时分多切割产业,或许恳求补偿。
二、家庭暴力离婚危害补偿的构成条件
1、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补偿恳求。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补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补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补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归于离婚危害补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一方在婚姻中有家暴、存在重婚的状况或许遗弃家庭成员,就能够向法院提出危害补偿,由于这三种状况归于婚姻差错方,能够在进行诉讼离婚的时分要求对方进行补偿。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一、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能否恳求危害补偿
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可恳求危害补偿。
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不会挑选直接离婚,而是期望经过调停缓解夫妻之间的对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够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恳求调停。
假如经过屡次的调停都无法使施行家庭暴力的一方痛改前非,不再作出损伤夫妻感情和夫妻生活之事,受害一方应该活跃的采纳办法,不再让自己受损伤,离婚是此种状况下最好的处理途径。作为受害方,在离婚的时分,能够恳求施行家庭暴力者在离婚产业切割的时分多切割产业,或许恳求补偿。
二、家庭暴力离婚危害补偿的构成条件
1、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补偿恳求。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补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补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补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归于离婚危害补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一方在婚姻中有家暴、存在重婚的状况或许遗弃家庭成员,就能够向法院提出危害补偿,由于这三种状况归于婚姻差错方,能够在进行诉讼离婚的时分要求对方进行补偿。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