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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7:43
再审的案子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可上诉。再审案子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定、裁决为终审判定、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令咨询: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现已收效的裁判有过错怎样处理的咨询
律师答复:
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法令监督的详细化。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
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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