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0:59
问:税务行政复议的统辖准则是什么?
答:对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对税务机关建立的派出机构依据税收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建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统辖;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对法令、法规规则需求上级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终究同意的税务机关统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复议机关。
受移交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交;税务机关因复议统辖发作争议,争议两边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它们的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统辖;对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
答:对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对税务机关建立的派出机构依据税收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建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统辖;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对法令、法规规则需求上级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终究同意的税务机关统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复议机关。
受移交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交;税务机关因复议统辖发作争议,争议两边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它们的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统辖;对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