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9号楼房收房时却变为8号楼,购房者要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7:53
案情经过:
市民王先生五年前位于市区的平房拆迁,购买了定向安顿房。其时,他与被告安居公司签定的协议上约好,他买的是9号楼1门2204的房子,2016年4月,被告向其交给的是8号楼1门2204室。王先生不容许,“我买的是9号楼,凭什么成了8号楼?”他要个说法,安居公司称现在的8号楼便是最初的9号楼。王先生不认同,一向没有处理入住手续。
几经交涉无果,王先生告上法庭,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给9号楼的房子,诉讼费由被告承当。一审过程中,被告辩称,王先生买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项目,最初签的是购房意向书,终究以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为准,被告并未违约,其时王先生买的9号楼便是小区建成后的经地名规划办公室同意后改变的8号楼。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地名办公室核实,地名办公室出示的涉案小区修建方位示意图,经与出售规划图纸比对,一审法院确定,交给的8号楼与最初的9号楼系同一修建,为此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王先生不服,预备提起上诉。并求助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了他的案子。陈律师具体了解了案情,并为王先生整理案情,做了充沛的预备。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套房子是否为同一房子。陈律师以为,购房意向协议书为当事人自愿签定,且不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该合同合法有用,且对原被告具有法令约束力。一审法院仅凭依职权调取的修建方位示意图和被告提交的出售规划图纸,即推定上述两处房子为同一房子,缺少法令依据。本案需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由其出具书面依据予以证明。终究,二审法院采用了陈律师的定见,裁决发回重审。
律师定见:
律师以为,本案中,两套房子是否为同一处房子是争议焦点,也是有必要查清的关键所在。经过一审法院调取的《修建方位示意图》以及被告公司提交的《出售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实践交给的房子的位于方位、朝向、周围布局尽管大致相同,但并没有地名委员会等有权机关出具相关依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亦违背两边签定的《购房意向协议书》中约好条款,应发回重审。
市民王先生五年前位于市区的平房拆迁,购买了定向安顿房。其时,他与被告安居公司签定的协议上约好,他买的是9号楼1门2204的房子,2016年4月,被告向其交给的是8号楼1门2204室。王先生不容许,“我买的是9号楼,凭什么成了8号楼?”他要个说法,安居公司称现在的8号楼便是最初的9号楼。王先生不认同,一向没有处理入住手续。
几经交涉无果,王先生告上法庭,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给9号楼的房子,诉讼费由被告承当。一审过程中,被告辩称,王先生买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项目,最初签的是购房意向书,终究以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为准,被告并未违约,其时王先生买的9号楼便是小区建成后的经地名规划办公室同意后改变的8号楼。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地名办公室核实,地名办公室出示的涉案小区修建方位示意图,经与出售规划图纸比对,一审法院确定,交给的8号楼与最初的9号楼系同一修建,为此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王先生不服,预备提起上诉。并求助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了他的案子。陈律师具体了解了案情,并为王先生整理案情,做了充沛的预备。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套房子是否为同一房子。陈律师以为,购房意向协议书为当事人自愿签定,且不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该合同合法有用,且对原被告具有法令约束力。一审法院仅凭依职权调取的修建方位示意图和被告提交的出售规划图纸,即推定上述两处房子为同一房子,缺少法令依据。本案需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由其出具书面依据予以证明。终究,二审法院采用了陈律师的定见,裁决发回重审。
律师定见:
律师以为,本案中,两套房子是否为同一处房子是争议焦点,也是有必要查清的关键所在。经过一审法院调取的《修建方位示意图》以及被告公司提交的《出售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实践交给的房子的位于方位、朝向、周围布局尽管大致相同,但并没有地名委员会等有权机关出具相关依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亦违背两边签定的《购房意向协议书》中约好条款,应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