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6:3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主体的规则。
本条明确规则,乡村土地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乡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根底组成的乡村最底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出产单位,又是独立的日子单位。作为出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托家庭成员的劳作进行农业出产与运营活动的。对乡村土地实施家庭承揽的,农户成为乡村团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运营层次,是乡村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规则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契合我国乡村的实践。首要,从乡村土地承揽的实践情况来看,承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揽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定,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书是按户制造并颁布;其次,以户为单位能够处理乡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团体所得土地比例无法与乡村团体签定承揽合同并无法实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终一点,乡村的传统信誉体系建立在家庭信誉的根底上,一般以为农户才是农人买卖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人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买卖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期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产业承当职责,以保证责任的实行。从这个视点讲,以户为承揽单位契合我国乡村的实践情况,有利于乡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求阐明的是:(一)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揽土地的权力,家庭承揽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揽地,按户组成一个出产运营单位作为承揽方;(二)着重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乡村团体的犁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合家庭承揽的土地的承揽。依据本法第3章的规则,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给农户,也可承揽给单位或个人,这儿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来自本团体经济组织外;(三)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当地的实践做法是独自成户的成员能够对原家庭(户)承揽的土地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