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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法的避税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1:53

问:自己与张三一起出资建立一家公司,各自持有股份50%.日前,经两边洽谈,自己将20%的股份转让与张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方针规则,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照产业转让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股东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怎么合理避税?
答:合理税收谋划的条件有必要要了解有关税收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决议》(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归于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按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获得股权所付出的金额-转让进程中所付出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出资企业股权(份)获得所得,应当依照公正买卖价格核算并承认计税根据。但实践中,自然人转让股权由所以私下买卖,买卖两边往往经过签定虚伪转让合同以躲避个人所得税。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核定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27号)的规则,对交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断定办法如下: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出本钱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财物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景象。
对以下状况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归于有正当理由,能够依照股权交割价格承认:1所出资企业接连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本;2因国家方针调整的原因此贱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合理景象。你能够对照上述状况,承认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归于正当理由。
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显着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所得税核定。股权转让价格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纳以下核定办法:1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交税人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子、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算计占财物总额份额达50%以上的企业,净财物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价核实。2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交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纳的上述核定办法有贰言的,应当供给相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承认事实后,可采纳其他合理的核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进程中获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则: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则期限付出价款而获得的违约金收入,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自然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相同应当依照上述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2010年张某出资600万、王某出资400万两人合伙一起组成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经两边洽谈,各自所占份额调整为50%.依照公正买卖价格核算,张某转让10%股权的买卖价格为300万。股权转让进程中付出的印花税等税费忽略不计,由此核算张某股权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获得股权所付出的金额-转让进程中所付出的相关合理费用)×20%=(300-1000×10%)×20%=40万元。但假如采纳增资方法相同能够到达调整股权结构,而且能够到达合理躲避个人所得税意图。
首要,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行为不同:一是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尽管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状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天壤之别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归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归于标的公司的本钱金。二是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付出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关于标的公司的权力责任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付出价金的一方在付出价金获得了公司股东位置的一起,不光承继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力,也应当承当原股东对公司从建立之时到停止之日的一切责任,其承当责任是无条件的;而增资协议中付出价金一方的出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相同,关于其出资之前标的公司的责任是否承当,能够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好,付出价金的一方对其参加该公司前的责任的承当是能够挑选的。三是从公司注册本钱的前后改变来看,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股权转让前后公司总的注册本钱坚持不变,依然为原数额。而增资协议签定后,标的公司的注册本钱总额发生了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则,股权买卖各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完结股权转让买卖今后至企业改变股权挂号之前,负有交税责任或代扣代缴责任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据或免税、不纳税证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股权买卖各方已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结股权转让买卖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请求股权改变挂号时,应填写《个人股东改变状况陈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以上方针是针对股权转让触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改变,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份额削减,但出资份额的削减并不是因为转让股权形成的,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述为例,假如王某出资300万,相应王某具有的股权也相同为50%,关于200万元部分承认公司本钱公积,不存在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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