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一、买卖合同的建立及效能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建议存在买卖合同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气以及其他相关依据,对买卖合同是否建立作出承认。
对账承认函、债务承认书等信件、凭据没有记载债务人称号,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联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定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定合同,约好在将来必定期限内缔结买卖合同,一方不实行缔结买卖合同的责任,对方恳求其承当预定合同违约责任或许要求免除预定合同并建议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许处分权为由建议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出卖人因未获得所有权或许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搬运,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许要求免除合同并建议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承认电子买卖合同的建立及效能的一起,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则。
二、标的物交给和所有权搬运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给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给方法约好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承认的,买受人收到约好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许权力凭据即为交给。
第六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则,买受人回绝接纳多交部分标的物的,能够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建议出卖人担负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买受人建议出卖人承当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首要应当包含保险单、保修单、一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质量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运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实行交给标的物责任,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供给其他依据证明交给标的物的现实。
合同约好或许当事人之间习气以一般发票作为付款凭据,买受人以一般发票证明现已实行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缔结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践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承认所有权现已搬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均未受领交给,先行付出价款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均未受领交给,也未付出价款,依法建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只、航空器、机动车等特别动产缔结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践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均未受领交给,先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均未受领交给,也未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依法建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已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将标的物所有权挂号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一、买卖合同的建立及效能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建议存在买卖合同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气以及其他相关依据,对买卖合同是否建立作出承认。
对账承认函、债务承认书等信件、凭据没有记载债务人称号,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联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定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定合同,约好在将来必定期限内缔结买卖合同,一方不实行缔结买卖合同的责任,对方恳求其承当预定合同违约责任或许要求免除预定合同并建议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许处分权为由建议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出卖人因未获得所有权或许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搬运,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许要求免除合同并建议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承认电子买卖合同的建立及效能的一起,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则。
二、标的物交给和所有权搬运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给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给方法约好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承认的,买受人收到约好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许权力凭据即为交给。
第六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则,买受人回绝接纳多交部分标的物的,能够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建议出卖人担负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买受人建议出卖人承当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首要应当包含保险单、保修单、一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质量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运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实行交给标的物责任,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供给其他依据证明交给标的物的现实。
合同约好或许当事人之间习气以一般发票作为付款凭据,买受人以一般发票证明现已实行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缔结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践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承认所有权现已搬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均未受领交给,先行付出价款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均未受领交给,也未付出价款,依法建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只、航空器、机动车等特别动产缔结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践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均未受领交给,先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均未受领交给,也未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依法建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已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将标的物所有权挂号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