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没有标明加班费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3:59固定工时的劳作者在作业期间履行了加班的责任,需求及时将与加班现实有关的依据保存下来,例如加班恳求批阅单、加班通知书、值勤表、排班表、夜班巡查记载、考勤记载、考勤卡等,以便于往后两边为此发作争议能更好地建议自己的权力。
事例: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应聘为欣泰公司的厂长,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辞去职务报告及一份“阐明”。次日杜某脱离该公司。杜某在欣泰公司合计收取薪酬26619元,其薪酬条中加班费一栏均为空白。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要求补偿相应丢失,要求欣泰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等。劳作裁决委员会以为杜某系自愿辞去职务,属单方面免除劳作联系,欣泰公司无须付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等,且杜某出具给欣泰公司的“阐明”中标明其所有薪酬及账务与公司悉数且没有任何贰言,该薪酬中已包含了杜某的加班薪酬,故裁决驳回了杜某的恳求。杜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加班费等费用。
判定:法院以为,杜某提交辞去职务报告,系原告杜某自愿单方面免除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故被告欣泰公司无须付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等。对杜某要求加班薪酬的恳求,依据该厂的出勤记载,杜某的确存在加班,而在原告薪酬单的加班费栏目中均为空白,被告也未提交足以证明足额付出原告加班费。法院遂判定被告欣泰公司付出原告杜某加班薪酬30001.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7500.26元,裁决费用300元,合计3780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