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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加班工资、工资争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3:06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A191号
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加班薪酬、薪酬等争议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恳求,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被申请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
本委以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作合同,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两边权利义务受法令的维护和束缚。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色依法自主承认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法和规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劳作合同,第一份约好实施规范工时制,薪酬为2200元/月;第二份约好被申请人依照国这规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作业时间,申请人应款待被申请人规则的作业时间,薪酬为3000元/月,可视为两边改变了劳作合同的内容,即承认申请人每周作业6日,每日作业9小时和每周作业5.5日,每日作业8小时的薪酬是3000元/月。因而该薪酬约好包括正常作业时间和加班薪酬,应视为有用。
经查,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7日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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