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异同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5:13根据《承继法》规则,是指被承继人经过的方法,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悉数赠与国家社会或许人以外的被承继人的一种民事法令行为.立遗言人为遗赠人,承受遗增的人称遗增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逝世后才收效的单独无偿的民事法令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产业权力,遗言人不得把债款搬运给受赠人。
受遗赠权是指国家、团体安排或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承受死者生前在遗言中所遗赠的产业的权力。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承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产业的权力。此种权力于遗赠人身后发作法令效能。
受遗赠权是根据被承继人逝世这一法令现实的呈现而当然获得。在被承继人逝世曾经,这种权力仅仅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所设定的权力,尚不具有法令的履行效能,受遗赠人无权提出获得遗赠产业的恳求,是一种等待中的权力。从被承继人逝世时起,受遗赠人承受死者遗产的权力,成为一种既得的权力。由于从被承继人逝世时起,受遗赠人能够获得受遗赠的产业。此种受遗赠权受法令维护,别人不得侵略,若被人侵略,受遗赠人能够提出恳求康复其被侵略了的受遗赠权。因而,受遗赠权在被承继人逝世曾经是一种遗赠等待权,而在被承继人身后才是一种遗赠既得权。
受遗赠权与权都是依死者生前遗言获得遗产的权力。两者间有以下联络:
1.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与承继人的遗言在承受死者遗产的数额上取决于被承继人生前在遗言中所表达的个人毅力。获得死者生前在遗言中所设定的遗产比例,此种比例既能够是遗产的一部,也能够是遗产的悉数,还能够是某特定物或特定部分,总归,全部听命于死者生前在遗言中的个人毅力。
2.受遗赠权与遗言承继权在受法令维护的期限方面相同
受遗赠权的维护期限应当适用于承继权的维护期限。
3.受遗赠人的损失
受遗赠人在以下两种景象下损失遗赠权:(1)承继人成心杀戮被承继人,损失承继权;受遗赠人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也应当掠夺其受遗赠权。(2)承继人假造、篡改或毁掉遗言,情节严重的,损失承继权;受遗赠人犯有此种行为的,也应当掠夺其受遗赠权。
4.适用的署理准则相同
无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均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或许征得法定署理人赞同后行使。
5.受遗赠权与遗言承继权二者均适用于遗言承继的一般规则,是遗言承继中的两种底子的权力
如,二者均选用遗言的方式进行,遗言缔结的程序、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遗言见证人的资历、遗言的吊销、改变、遗言无效、遗言履行等规则,既适用于遗言承继,又适用于遗赠,二者毫无差异。
6.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上底子相同
享有承继权的人,应当在遗产价值总额的范围内担任清偿死者所欠的债款和税款;而享有受遗赠权的人,一般也只能在清偿死者所欠的债款和税款今后,如有剩下才干受领遗赠的产业。所不同的是,在死者留有承继遗产的情况下,则受遗赠人应当负有与承继人同一的权力和责任,即由受遗赠人担任清偿债款和税款。
虽然承继权和受遗赠权有着许多的相同点,可是受遗赠权与遗言承继权仍有其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点是:
1.主体不同
这是承继权和受遗赠权的底子差异地点。在我国,遗言承继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承继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公民、国家、团体安排,简言之,法定承继人依照被承继人生前所立的遗言承继遗产的权力,便是遗言承继权;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包含国家、团体安排)依照遗言获得死者遗产的权力,便是受遗赠权。
2.表明承受、抛弃的方式不同
我国承继法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应当在承继开端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视为承受承继,而受遗赠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承继开端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抛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