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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应该怎样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4:40
案情
1998年10月土地承揽时,邓某以户主身份一家人承揽了3.4亩土地,承揽人口约为4.7人。1999年1月,赖某与同组的邓小兵(系邓某之子)成婚,并于同年10月23日生育邓雪,成为邓某家庭成员一起日子。2000年正月,在亲属参加下,邓某家庭进行了分居,邓小兵、赖某、邓雪一家分得邓某户下约一半的土地播种,一起就其它产业、债款进行了切割。2002年10月,因咸池水库二期借水工程建造,国家征用了以邓某为户主的承揽户内土地1.68亩。依据征地拆迁安顿计划,邓某户内5人可安顿3人,安顿补助费每人6000元,可获得安顿补助费18000元;每亩土地补偿费12500元,可获得土地补偿费21000元。邓某家安顿的是赖某、邓小兵、邓雪。2003年3月,邓某收取土地补偿费21000元、安顿补助费18000元。2008年6月,赖某、邓小兵离婚,邓雪由赖某抚育。赖某、邓雪申述要求切割安顿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不合
此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赖某、邓雪在邓某户内享有承揽经营权。赖某、邓雪作为享有承揽经营权的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农转非安顿,即损失了作为该组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现作为水库移民的合法权力应予维护。因而,本案土地补偿费21000元、安顿补助费18000元应归赖某、邓雪和邓小兵一起一切。因为该费用由户主邓某收取,赖某、邓雪已不属邓某户内家庭成员,邓某占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应按份返还给赖某、邓雪。
另一种定见以为,乡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团体经济组织土地一切权的补偿。因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具有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对土地补偿费享有相等的权力。本案当地团体经济组织系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实践被征收土地的承揽经营户,因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该承揽经营户内具有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对分配到的土地补偿费享有相等的权力。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赖某、邓雪系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系邓某承揽经营户内成员,因而,赖某、邓雪应与邓某、何久翠(系邓某之妻)、邓小兵对分配到的土地补偿费享有相等的权力。安顿补助费系国家征收团体土地后,安顿被征地单位因为征地形成的剩下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邓小兵、赖某、邓雪系邓某乡村承揽经营户因征地损失对剩下承揽土地的承揽经营资历而又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需求安顿的人员,安顿补助费应由该农转非的3人享有。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补偿费究竟是在邓某、何久翠、邓小兵、邓雪和赖某之间分配仍是在邓小兵、邓雪和赖某之间分配的问题,两级法院对此确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律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本案中,当地团体经济组织系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实践被征收土地的承揽经营户,因而确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户中的人具有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成为能否收取土地补偿费的要害。赖某在第一轮土地承揽时即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虽出嫁,仍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其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改变。邓雪系该团体经济组织内天然出世的人员,亦具有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因为当地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邓小兵与赖某没有离婚,赖某与邓雪天然归于邓某乡村承揽经营户的成员,依托该户承揽地日子,其与邓某、何久翠及邓小兵之间享有相等的土地补偿收益权。因为我国乡村承揽经营系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揽,以户主为代表承揽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并不归于户主个人,应属家庭成员共有,不管被征收的土地此前在家庭内部划分为谁播种,邓某承揽经营户分居后实践新组成的两个家庭未与本团体经济组织从头树立承揽合同联系,征收发生后,表现为仍系原邓某家庭承揽经营户承揽土地的削减,是家庭成员一起的日子来源的削减,不是家庭某一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揽经营土地的削减,因而,征地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也应由家庭成员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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