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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做低房价避税案例 房东借口合同无效毁约 法院判决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8:21
二手房生意做低房价避税事例 房东托言合同无效毁约 法院判定有用持续实行
2008年01月2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51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星,女,194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区##北路2390号113-114  
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弢,男,194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托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陆某婷,女,197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11号304室。
托付代理人钱 强,上海虹口区提篮桥 法 律 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托付代理人茅某星,上海虹口区提篮桥法 律 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 曹某星、唐某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陆某婷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冬红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托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被告及其托付代理人钱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两边于2007年8月10日签定了《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出售其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子(以下简称705室房子),房价为人民币106万元,并对两边实行合同的权利责任作了清晰约好。合同签定后,原告活跃实行了乙方的付款责任,按合同约好,被告应在原告实行付首款时即交房,并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实行处理产权交易过户责任,但被告至今仍未实行前述责任。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至今仍回绝实行。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本诉恳求如下:一、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持续实行合同,处理705室房子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判令被告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07年9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行交房时止);三、判令被告付出逾期处理房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自2007年9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行过户登记手续日止);四、由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还不赞同被告的反诉恳求,以为签定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边在补充协议清晰约好房价为106万元,原告的诉请也是根据106万元提出的,不存在躲避法令的行为,交税行为是在房产交易中心处理过户时才会生,而现在被告未合作原告处理过户,故不存在歹意逃税问题。
原告针对本诉及反诉举证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以下简称“协议”)、《收据》复印件、银行存款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信息状况复印件,证明两边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系建立、收效,原告现已按约付出首付款60万元,“协议”中约好的房价106万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被告对该依据的实在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短信记载、手刺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的短信,证明被告逾期处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被告对该依据的实在性无异议,并称其于2007年9月13日清晰答复原告要求吊销合同,乐意交还已收房款;本院对依据予以采信;
3、中介公司上海##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按约于2007年9月14日上午11点至下午1时至##事务所要求处理705室房子的过户手续,但被告未参与;被告对该依据不予认可,以为##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联系,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能,被告2007年9月14日确未参与;本院以为,##事务所中介两边生意房子,与两边具有平等的利害联系,且被告自认2007年9月14日确未参与,故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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