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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1:5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辅导定见(二)
(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实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经过)
为正确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等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践,拟定本定见。
第一条修建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对内与企业签定承揽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能、设备、人力等方面供给支撑,不承当技能、质量监管和经济职责的,应当确认为借用资质,以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建造工程,投标人与投标人在实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定补充协议等办法对建造工程的施工规模、工期、计价办法、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好的,属勾结投标,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条建造工程的开工日期应根据开工令、开工陈述记载的时刻予以确认。当事人以为实践开工时刻与开工令、开工陈述记载的时刻不符的,应当承当举证职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践开工时刻作为开工日期;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陈述记载的时刻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陈述,又无法查明实践开工时刻的,根据合同约好的开工日期予以确认。
第四条承揽人未能供给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添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延迟竣工、不行抗力等不行归责于承揽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能够答应承揽人相应顺延工期。
第五条承揽人现已依照合同约好或许《修建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检验陈述、其承揽部分完好的工程技能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延迟检验的,以上述资料提交完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在外。
第六条没有竣工检验或运用的建造工程,承揽人建议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好或许国家质量标准为由,建议削减工程价款或许扣除修正费用的,归于抗辩。
工程现已竣工检验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建议承揽人承当违约职责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七条不归于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发包人与承揽人又另行签定并实践实行了与存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恳求依照实践实行的合同确认两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撑。
第八条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缔结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确认无效,应当参照当事人实践实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第九条经过招投标的建造工程,当事人对工程量改变部分的工程价款怎么确认没有约好,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或许职业标准处理。
第十条政府出资和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造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陈述、财务评定组织出具的评定定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发包人恳求根据审计陈述、评定定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撑。
第十一条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实践施工人与承揽人约好以发包人与承揽人的结算成果作为结算根据,承揽人与发包人没有结算,实践施工人向承揽人建议工程价款的,别离下列景象处理:
(一)承揽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践施工人的诉讼恳求。
(二)承揽人现已开端与发包人结算、请求裁定或许诉至人民法院的,间断审理。
(三)承揽人怠于向发包人建议工程价款,实践施工人建议参照发包人与承揽人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
第十二条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的当事人未签定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两边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标准,一方建议参照承揽人与发包人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撑。
第十三条实践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要求发包人承当职责,发包人对其已付出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职责。
第十四条建造工程没有竣工,合同停止实行的,已竣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建议依照合同约好拘留必定份额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不予支撑。
第十五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人工、资料、机械费用呈现动摇,合同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合同无约好,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或许职业标准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添加形成丢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当;两边对工期延误均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起建议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撑。
当事人建议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或借款根底利率4倍规模内的,应当归纳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形成丢失的巨细等要素进行确认。
当事人建议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或借款根底利率4倍规模的,应当举证证明实践丢失的数额,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建议以自行托付中介组织作出的审阅定见作为确认建造工程造价的根据,另一方有贰言的,审阅人员应当出庭承受质询。审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审阅定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十八条出具审阅定见的审阅人员已出庭承受质询,假如审阅定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景象,且不能经过该条第二款规则处理,当事人又请求司法判定的,可予支撑。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质量等需求经过司法判定确认,经一审人民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请求判定,或许在人民法院决议托付判定后拒不预交判定费用的,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上述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请求判定的,应当责令其阐明理由,拒不阐明理由或许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工程造价判定,应当挑选具有建造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判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判定组织出具的判定定见,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景象,未被采信,当事人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则,向判定组织要求返还判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揽人仅对建造工程占用的土地运用权建议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三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揽人施工期间停窝工发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借等费用,承揽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同时建议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撑。
第二十四条本定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定见实施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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