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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抢劫未实施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既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9:27
共谋施行掠夺,未施行掠夺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掠夺罪(既遂) 
[案情]
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李某预谋去施行掠夺,并进行了踩点。当晚两人带着作案东西水果刀前往挑选好的作案地址一住宅小区内进行掠夺,合理两人预备进入某单元作案时,张某遇见一熟人,两边在进行谈天,李某遂独自上楼进入一户人家进行掠夺,李某当场使用暴力抢得被害人现金一百余元。之后,张、李两人各自离开了作案现场,但过后平分了赃物。
[不合] 
    本案中,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没有不合,就怎么确定张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张某、李某不构成一同违法,张某不应对李某施行的掠夺行为担任。因为两人尽管事前进行了通谋,仅阐明他们有一同的违法成心,而张某后来并没有实践参加到李某施行掠夺行为的详细进程之中,没有施行一同的违法行为,所以两人不构成一同违法。张某参加预备东西、前往作案地址的行为,是一种为了掠夺违法制作条件的行为,但其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能着手施行,应以为是违法预备阶段。
另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
[剖析]
笔者赞同该定见。
首要,本案是一同一同违法。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一同违法是指两人以上一同成心违法。本案中,两人事前预谋,进行踩点,预备作案东西,阐明两人有一同的违法成心,他们都明知自己是在预备施行掠夺,更明知将会发作怎样的社会损害成果,而且都期望损害成果的发作。因此,本案中的两人在片面上具有一同成心。
其次,在客观上两人有一同的违法行为。他们为了施行掠夺相互配合进行了踩点、预备了东西、一同到了作案地址,这一系列的行为现已构成一个全体。张某尽管对李某掠夺的进程不清楚,但事前的共谋决议了两人对掠夺成果的活跃寻求,事实上张某也分得了一半赃物。
最终,张某尽管没有施行详细的偷盗行为,但他对李某的掠夺行为没有进行有用的阻止,仍应构成违法既遂。在一同违法中,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现已构成一个全体,所以行为人无论是自动抛弃违法,仍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能将一同违法参加究竟,只要是行为人没有可以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那么一同违法便是既遂,各一同违法人就应承当违法既遂的刑事责任。正如本案中的张某尽管没有进入被害人家掠夺资产,但其并没有有用地阻止李某的掠夺行为,且过后还分得了一半赃物,所以他有必要对李某的损害成果担任,即应当承当掠夺既遂的法律责任。唐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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