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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判前的权利和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1:49

我国第一部《刑诉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往后,于1980年元月1日施行,履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我国的刑事辩解事务虽有崎岖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诉法》在通过修改后至1997年元月一日履行至今已有七年,在这七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前进、有开展,但从部分看问题不少,解决不了。不肯办刑案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托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诉苦、遇为难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以为修改后的《刑诉法》不是前进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缩短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约束,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我国律师在刑事辩解中路越走越窄,危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效果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力和效果,笔者的意图是抛砖引玉,百家争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赶快依照国际惯例,修 改《刑诉法》和废弃《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力呢?依据个人领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律师担任刑事案子的辩解人在审前应当有下列的权力:
一、侦办阶段的权力。
1、律师有权参与第一次讯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当即采纳突击审问,力求固定口供,搜集头绪,扩展战果。在这个关键时刻犯罪嫌疑人是最需求律师协助的,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哪些与案子无关,都需求律师从旁点拨,更重要的是避免侦办方选用车轮战、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法逼取口供。有律师参与,上述问题不会呈现,犯罪嫌疑人也不会翻供,也会节省侦办的资源和经费,可见律师参与第一次讯问利大于弊。
2、律师有权提出是否采纳强制办法的定见。
当侦办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时,应当听取律师的定见,假如犯罪嫌疑人有名有姓,有固定的住址,又同父母亲在同地寓居,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不要采纳拘押的强制办法,能够采纳取保候审(财保、人保)或监视寓居的方法,特别对正在上学的青少年,采纳非拘押办法是正确的,可行的。
3、律师有权知悉侦办方把握的依据。
侦办方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依据或开始搜集的依据有义务向律师展现,使律师对案子有个开始的了解,如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律师可向他们进行说服教育,促进他们认罪服法,如不能证明他们有罪,律师可向侦办方提出不拘不捕的主张。
4、律师有权查阅检举人向侦办方供给的告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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