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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9]3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21:10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布告〔2009〕33 号现发布《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doc附件2:年度陈述摘要发表格局.doc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0912/P020091227563461878255.doc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陈述的编制及信息发表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令、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发表年度陈述。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则是对公司年度陈述信息发表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严重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则,公司均应发表。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的确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发表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恰当修正。第五条 因为商业秘密等特别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则的某些信息的确不方便发表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请求豁免,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能够不予发表。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阐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发表的原因。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发表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览不方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纳彼此引征的办法,对相关部分进行恰当的技能处理,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和坚持文字简练。第七条 公司年度陈述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陈述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陈述正文,编制和发表应遵从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依照附件的格局进行。第八条 一起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陈述的编制和发表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从陈述内容从多不从少,陈述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准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发布年度陈述。第九条 公司年度陈述中的财务陈述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陈述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陈述时还应遵从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陈述中引证的数字应当选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钱银金额除特别阐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二)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则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陈述外文译著,但应尽力确保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陈述别离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了解上发作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三)年度陈述印刷文本应选用质地杰出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规范的A4纸规范)。年度陈述封面应载明公司的称号、“年度陈述”的字样、陈述期年份,也能够载有公司的外文称号、徽章或其他符号、图画等。年度陈述的目录应编排在明显方位。(四)年度陈述能够刊载宣扬本公司的相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恭喜性、恭维性或引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诈骗和误导的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陈述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陈述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陈述摘要最小字号为规范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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