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单位自首的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1:04关于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终究包含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有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二要件说以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包含单位主动投案和单位照实供述罪过两个方面。三要件说以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主动投案、单位照实供述罪过和单位自愿承受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四要件说则以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除三要件说所建议的内容外,还应包含表现单位的毅力。
笔者以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实质上是自首准则构成要件的争辩在单位自首准则中的连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可以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自首时,有必要具有犯罪人自愿承受国家的审判这一要件。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自首自愿承受国家的审判这个重要法令特征。可是,只是将自首准则的三个要件简略引进到单位自首准则的构成要件的研讨中,明显没有考虑到单位自首的内涵特征,忽视了单位自首与自首两者之间的差异,因而,三要件说也不全面。
笔者以为,建立单位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四个要件:1.详细实施者有必要可以代表单位的全体毅力。2.主动投案;3.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4.自愿承受国家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