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1:10
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 法院裁决不予受理 两名外国人,在外国结的婚,却向我市渝中区法院申述离婚。我国法院能否受理?记者昨日得悉,日前,渝中区法院现已对这起特别的离婚案子裁决不予受理。 本年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阿k(现寓居在渝中区)递送的申述状,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阿k在申述状中诉称:1993年,自己与妻子卓尔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成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至今,自己在重庆作业、寓居。卓尔却寓居在美国俄勒冈州,两边均未相互看望,处于分家状况。因为作业和抚育子女等方面的原因,阿k以为回美国处理离婚手续将面对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申述离婚。 渝中区法院以为:申述人与被申述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订立地也不在我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统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阿k的申述裁决不予受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亟待立法 我国现行法令只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关于寓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胶葛在受理、统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也无相似先例可循。但随着对外沟通的加强,此类胶葛将会不断添加,而司法统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因而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