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同日娶两妻”是否走入“法律真空地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2:05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宣布了成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行了热烈的婚礼。此荒诞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反盈天。而时至今日,面临这一建国以来首例一夫同日娶两妻的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却难以给他们科罪。
本来,界定此行为给法令带来新的疑问点:其一,此行为属不合法同居仍是属现实婚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令管不论得上他们?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一起举行婚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能不能免除他们的婚姻?若要免除,用哪条法令来作依据?
一部分人以为,因为陈、叶、戴三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则,“不进行婚姻挂号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令所认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不合法同居,属品德问题。一部分人则以为,因为他们联名宣布了成婚请帖,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虽然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挂号,也可定性为现实婚姻,他们已触犯法令,属法令问题。关于陈、叶、戴三人是否重婚,一些人以为他们犯了重婚罪,其婚姻应该被免除,并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但别的一些人则辩驳,重婚罪属自诉案,叶、戴两女都没有告陈重婚,那么,这重婚罪又从何谈起呢?
面临这一夫两妻的闹剧,许多老百姓也是大摇其头但又疑问重重:莫非,法令对他们真的是百般无奈吗?!
“一夫同日娶两妻”:怎么进行法令定性
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作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情,假如仅仅从“联名发成婚请帖、大摆喜宴、举行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调查,只不过能够说是一种荒诞闹剧和无聊的日子打趣。但从法令上解读这一事情,不能仅逗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澄清客观本质。其间,特别要注意三个关键性的现实构成要素:一是陈、叶、戴三人对身份人物的等待、自认和互认,是否有订立“婚姻”,构成“三角”夫妻联系,应战现行婚姻法的人物认知、等待和片面歹意;二是陈、叶、戴三人在“举行婚礼”后的联系状况,是否按婚姻方式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保持家庭共同日子,即是否在现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联系;三是陈、叶、戴三人的联系所发生的社会反映作用,是否被必定规模的社会大众依据其“成婚仪式”和公开的“夫妻”同居日子而发生了社会对其“婚姻”和 “夫妻”联系的知晓,构成了类似于“现实婚姻”的公示影响。
假如对上述三个现实要素作了肯定性的掌握,那么其法令定性就十分清晰,论题中所说的不合和疑问也会方便的解决。
吴晓芳:广西的陈某在同一天跟两个姑娘举行婚礼,但都没有去民政部门挂号,此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应,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导。关于能否给陈某定重婚罪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大。定重婚罪吧,好像缺少充沛的法令依据;放任不论吧,好像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因而,有必要对此行为的定性作进一步的法令剖析。
陈、叶、戴的行为:是否违背 “一夫一妻”制
曹诗权:“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贯穿婚姻法的一直,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联系具有遍及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人们的单个行为在法令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能够直接开释基本准则所负载的法令缝隙弥补的功用,经过一夫一妻准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详细内在和操作要求上包含五点:1.任何人在同一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爱人;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爱人逝世之前不得再行成婚;3.未婚男女,不论是谁,无论是在法令上,仍是在现实上只能与一名异性缔成婚姻,不得一起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成婚;4.法令和品德所容许的两性联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一夫一妻制排挤和否定婚外性联系;5.违背一夫一妻制,依据景象或许承当民法私法上的职责,或许追究其公法上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