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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的诉求在本案中能否获得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3:14
【案情】
原告李某自2009年9月23日起,先后五次到被告处进行孕产期惯例体检和保健查看。2010年1月30日,原告李某在被告处产下一名左手掌先天性缺失女婴取名陈某。出过后,李某和李某之夫将被告告上法庭,二原告以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则进行效验,其从事医疗服务行为自身就具有违法性,在对李某行产前查看服务过程中,违背治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则,当发现原告李某所怀胎儿存在缺点后,未能按规则向二原告提出医学定见,未尽到法定奉告责任,才终究导致原告李某产下一左手掌缺失女婴,被告的行为侵略二原告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故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二原告的丢失和揭露赔礼道歉。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侵略二原告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
【解析】
法律上侵权行为所侵略的是权力主体自由支配并扫除任何人不合法干涉的肯定权,如物权,该权力具有肯定对立性,一旦被侵略,受害人就可以以侵权之诉要求侵害人补偿等;而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是一种相对性权力,不具备遍及对立的效能,只能依据两边就这方面内容在签定的合同上的约好,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向违约方建议承当违约责任的权力。那么从这点看,本案就归于一般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就得看被告方是否存在差错,行为上有差错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差错即便给受害人构成丢失也无须承当民事责任。医疗纠纷中院方补偿的条件应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则,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峻遗传性疾病或许有严峻缺点等景象的,医生应向夫妻两边阐明状况。但何种缺点归于胎儿的严峻缺点,母婴保健法并没有作出规则。
本案中,被告只具有产前惯例查看资质,受现有医疗水平、技能手段和医疗设备的约束,决议了产前惯例查看内容的有限性,一起依据《临床技能操作规范》的规则,胎儿手掌并未归入产前惯例超声查看。被告在为原告李某供给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尽到了现有医疗条件下的一般留意责任和奉告责任,片面上并无差错。原告李某所产胎儿左手掌缺失,系妊娠过程中构成的变形,此成果并非被告的医疗服务行为所造成的,本案胎儿左手掌缺失与被告的医疗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何况两原告也无依据证明被告明知胎儿左手缺失而成心隐秘这一现实,侵略了两原告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故本案的被告在对孕妈妈做查看时未查看出胎儿左手掌先天性缺失,行为上并无差错。
别的,二原告以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则进行效验,其从事医疗服务行为自身就具有违法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则,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仍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不能简略的等同为不合法行医,只要在“回绝效验,而被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下,才是真实的不合法行医,本案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虽未如期效验,但并未撤消,其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不合法行医。该案是因产前查看引发的侵权损害补偿诉讼,被告对原告李某行产前查看过程中是否存在差错,应以其在客观上是否尽到留意责任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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