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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09
发布部分:山西省发布文号:第一条 为建立工商企业法人地位,保证合法权益,撤销非法运营,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有方案按份额开展,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状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我省所属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均须按照本法令请求处理挂号。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工商企业,包含下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合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一)工业(包含手工业); (二)交通运输业; (三)建筑业; (四)商业; (五)饮食业; (六)服务业; (七)农工商联合企业; (八)其他工商企业。 第四条 工商企业挂号主管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 工商企业以直接从事出产、运营及独立核算的公司、厂、店为单位请求挂号。 第六条 工商企业请求挂号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司理或厂长名字;企业主管部分;经济性质;出产或运营方式;出产或运营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首要设备;员工人数;固定资金;自有流动资金;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开办或开业日期。 第七条 工商企业开办或开业,按从属联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批阅后,除武士服务社、国防工业民用产品出产企业、省属有对外事务的进出口公司或企业,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外,其他工商企业均向地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 乡镇大街、待业青年及乡村社队办的工商企业,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开办或开业挂号。市、县办工商企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须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赞同后三十日内,向省或地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开办挂号。 请求工业企业开办挂号。须填具开办请求书,并须检具下列批件副本: (一)工业企业主管部分赞同文件; (二)主管方案部分赞同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分赞同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分赞同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如制药厂须经医药卫生部分赞同,矿业须持有挖掘证,特种行业须公安部分赞同等)。 商业或其他企业请求开办挂号,对比工业企业开办请求挂号方法请求挂号,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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