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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义务及赔偿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2:2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议加剧其危害的,关于加剧部分,复议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起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一起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托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补偿的规模包含:
(一)违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四)形成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景象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自己的行为致使危害发作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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