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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68)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5:57
刘某涉嫌特别严重贿赂违法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办阶段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会晤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答应
B.可请求将监视居住的地址改变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依据
D.会晤刘某不受监听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矩,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矩,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榜首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矩。《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矩,贪污贿赂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合法搜寻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以及侵略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其他严重的违法案子,需求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据此可知,会晤刘某应当经检察机关答应。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矩》榜首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矩,违法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以为不再具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改变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经审查以为不需求持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免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许改变强制措施;以为需求持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选项C过错,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矩,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律咨询等;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护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可知,侦办期间,洪某会晤刘某不得核实有关依据,会晤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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