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模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4:19法令意见书样本
法令意见书
我国**财物办理公司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承受贵处托付,并指使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造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款实行之可能性及诉讼、履行技巧问题,在专项查询取证及法令剖析基础上,供给以下法令意见。
一、债款人现时之根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造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造)。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一切制。居处: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建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终年检时刻:2000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居处: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造一起出资于1995年7月建立。工商最终年检时刻: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居处: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一起出资于1995年11月建立。工商最终年检时刻:1999年。
2、三家公司的联系。
(1)律师查询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阐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造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出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与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建立**建造曾经,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我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运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运营范围包括各个方面,但实践运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借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建筑。
二、债款人的产业。
1、据现有材料显现,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伪,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根本方法是:假发票,曾经一公司借款冲抵、股权屡次转让等。
2、除正在建筑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财物。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查询中。
3、关于“**大厦”。**大厦坐落本市**环路**号,由**建造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修。后因为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一切。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年完结(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