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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1:22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则:“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告知纳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对是否归于被追诉前自动告知纳贿行为景象的确定,关键在于对“被追诉的”了解。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追查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包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等诉讼进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或许公民查看院发现犯罪现实或许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统辖规模,立案侦查。”从该规则剖析,立案侦查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活动的开端。此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公安机关关于一些特定景象的现行犯和严重嫌疑分子,能够先行拘留。”因而,司法机关在立案前的某些紧迫情况下依法采纳的强制措施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也归于追诉活动的一部分,但这只能视为一种破例景象。
因而,“被追诉前”通常是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纳贿罪是否“被追诉”应当以检察机关是否立案为准。纳贿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告发纳贿人的纳贿行为,明显归于被追诉前自动告知纳贿行为的景象。纳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别人纳贿案子时,告知(供认)向别人纳贿的现实,亦应归于被追诉前自动告知纳贿行为的景象。此节在司法实践中极易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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