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7:51广州市违法建造查办法令(修订草案)
第一条 (立法意图及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办理,查办违法建造,进步城乡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违法建造的概念)
本法令所称违法建造,是指违背城乡规划办理进行的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检验且有违法建造景象,给社会形成的直接危害依然存在的,归于违法建造的持续状况。
本法令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归于违法建造,按照其时的法令、法规、规章、方针予以确认;归于违法建造的,按照查办时的法令、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造的查办适用本法令。
第四条 (经费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违法建造查办作业经费,并归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第五条(城管机关职责之一)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担任违法建造查办作业,市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担任安排实施本法令。
第六条(城管机关职责之二)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应当拟定查办违法建造地段职责制,树立巡查和告发准则,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建造。
第七条(规划部分职责及其与城管机关的协作)
城乡规划部分应当与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树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规划批阅报建等规划答应信息同享渠道。
城乡规划部分应当树立行政答应后的监督查看状况和处理结果挂号准则,定时对行政答应项目进行查看,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行为,并向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通报状况。
第八条(违法建造定性程序)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对违法建造进行立案查询后,以为归于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许严重、杂乱、难以定性的,应当书面咨询城乡规划部分的定见,并依据规划部分的定性定见作出处理。
城乡规划部分应当自收到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的定性要求后二十个作业日内作出包含详细理由和法令依据的书面规划定性定见。
第九条 (协作和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违法建造查办作业机制,安排和协调辖区内各相关职能部分做好操控和查办违法建造作业。
下列部分和单位,应当帮忙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阻止和查办违法建造:
(一)疆土房管部分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造工程规划检验合格证,产权证规则的房产用处应当与建造工程规划检验合格证规则的用处共同。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明广电、公安、农业、民防等行政部分核发有关执照、答应证时,应当查验建造工程规划检验合格证或许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处,没有建造工程规划检验合格证或许房地产权证件,或许改动城乡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处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等企业为建造工程施工供给暂时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或许村庄建造规划答应证,没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或许村庄建造规划答应证的,不予供给服务。
(四)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其他建造工程设备供给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造工程规划检验合格证;没有建造工程规划检验合格证的,不予供给服务;可是归于居民生活的在外。
(五)公安机关应当帮忙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经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造现场或许强制撤除违法建造,保护查办违法建造法律次序。
第十条 (违法建造的查办)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造的,应当责令当即中止建造,对现已中止建造或许已建成的违法建造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拒不中止建造或许拒不自行撤除的,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纳不予供水、供电等办法阻止违法建造。
街、镇城市办理归纳法律队应当在发现违法建造后三个作业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陈述。
第十一条 (违法建造面积的核算)
违法建造面积按照下列规则核算:
(一)添加建筑物高度超越报建批阅高度缺乏规范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规范层面积的二分之一核算建筑面积;
(二)超越报建批阅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折算为一层规范层面积核算建筑面积;
(三)移动经批阅建造的方位进行建造的,按照移动部分竖向的总建筑面积核算;
(四)其他景象按规划办理建筑面积核算规则实行。
第十二条 (建造工程造价核算)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对违法建造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建造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造工程建造时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建造工程基准造价核算。市政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或许施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核算。
在已依法竣工检验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违法建造的,按照触及违法建造的合法产权面积核算工程造价。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建造工程造价是指有违法建造景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总造价,其间房子建筑工程为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全体撤除、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
对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造应当期限撤除。
对部分撤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许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设备安全的,应当全体撤除;不能撤除的,应当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收入)
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办时当地、适当等级产品房价格确认,产品房价格由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实实施政处罚前托付有资质的评价安排进行市场价格评价;不能以产品房价格核算的,按照违法建造工程总造价确认。
第十五条(强制撤除时合法资产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撤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资产。
当事人未搬出其资产的,法律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资产进行挂号,制造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许公证安排现场公证后,代为暂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撤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法律机关指定的地址收取。暂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收取所形成的丢失,由当事人承当。
第十六条 (强制撤除及评价费用规则)
强制撤除违法建造费用由当事人承当;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的,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十七条 (违法建造法令职责承当规则)
违法建造法令职责由当事人承当;违法建造受让人、承租人或许实践使用人应当合作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处理违法建造;受让人、承租人或许实践使用人遭到的丢失由违法建造当事人承当民事职责。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对难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造,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能够经过在违法建造现场粘贴布告以及在法律机关网站发布布告的方式催促违法建造当事人承受处理,布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布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拒不承受处理的,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应当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强制撤除或许没收违法建造。
第十九条 (听证程序规则)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对违法建造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造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安排听证。
第二十条 (协作办法)
对违法建造的建造单位、规划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职责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目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和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能够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主张。行政监察机关查验事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机关危害补偿规则)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在查办违法建造过程中,侵略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职责追查规则之一)
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查办违法建造的主管人员或许直接职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形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许行政处分。
(一)在职责地段内,不实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造,或许发现后不陈述、不阻止,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撤除、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补办手续替代的;
(三)对违法建造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城乡规划、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明广电、公安、农业、疆土房管、建造、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分或许单位不实行帮忙查控违法建造职责或许帮忙查控违法建造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许直接职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许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或许免责规则)
因为按照本法令负有帮忙查办职责的部分和单位不支持、不合作,导致城市办理归纳法律机关无法查办的,能够减轻或许免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职责追查规则之二)
对越权批阅或许其他违法批阅建造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许直接职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许行政处分;形成当事人危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参照实行规则)
县级市对违法建造的查办,参照本法令实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法令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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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展当地立法过程中大众参加程度,进步当地立法质量,现发布市城管局起草的《广州市违法建造查办法令(草案)》,揭露寻求大众定见。
社会大众对《法令(草案)》提出主张和定见的,请于2011年7月13日至8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经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社会大众提交定见请留下名字和联络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