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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8:37
处理租借合同纠纷时应当留意的问题
1、生意不破租借准则
生意不破租借是租借期间租借人将租借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借合同关于受让的第三人持续有用。生意不破租借是租借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则,即:“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它的构成要件包含:
(1)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这儿所有权变化的景象包含生意、承继、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停止或免除租借合同的意思表明。假如承租人已清晰表明停止或免除租借合同,则不发作所有权与租借权的抵触问题。租借物所有权变化后,新的所有人替代原有所有人位置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租借人因租借物所有权的搬运而退租借借人位置。承租人应按照原租借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2、典当权与租借权的联系
典当权与租借权的联系,指一物之上典当权与租借权一起存在,当两者发作抵触时,哪个权力效能优先的问题。典当权与租借权的联系,有两种景象:
(1)租借权发作在先,典当权发作在后。对此状况《担保法》第48条规则:“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应当面书面奉告承租人,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担保法解说》第65条规则:“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在有用期内对典当物的受让持续有用。”
(2)典当权发作在先,租借权发作在后。《担保法解说》第66条规则:“典当人将已典当的产业租借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典当人将已典当的产业租借时,假如典当人未书面奉告承租人该产业已典当的,典当人对租借典当物形成承租人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典当人已书面奉告承租人该产业已典当的,典当权完成形成承租人的丢失,由承租人自己承当。”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抵触的处理准则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则:“按份共有产业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比例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假如按份共有人将租借的共同产业中的自有比例转让时,即发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抵触。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维护的效能,而租借联系是债务联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务的准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务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务联系,依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能。别的,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子的处理、补葺、运用。
4、房子租借中的挂号存案问题
依据《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的规则,房子租借实施挂号存案准则。房子租借请求经房地产处理部门检查合格后,颁布《房子租借证》。当事人未处理挂号存案手续,未获得《房子租借证》的,租借合同是否有用?《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中并未清晰规则获得《房子租借证》是租借合同法、有用的前提条件。挂号存案是房产处理部门的行政处理行为,其自身不是合同收效的要件。房子租借合同缔结后,当事人没有处理挂号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该因而否定租借合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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