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教师擅自离职拒付工资 法院判学校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0:16
某私立校园以江教师私行脱离为由拒发其相应薪酬和补助,在劳作裁决判定后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近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劳作纠纷案,判定原告某私立校园三日内付出被告江某薪酬及补助算计8667元。 2007年9月20日,某私立校园与江某签订了劳作合同书约好,江某在按合同约好的授课规范外,承当早晚自习教训、超课时、班主任作业、行管作业,按校园规则另发补助,作业量不饱和的薪酬依照份额折算。2010年9月20日,劳作合同期满,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劳作联系间断。某私立校园以江某未办理作业交代手续、未移送其因职务而持有的原告方的相关档案资料,便脱离了校园,决议暂缓发放江某2010年8、9月份的薪酬,江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请求裁决。 裁决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裁决判定书。某私立校园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为江某在私立校园处作业期间没有满负荷作业,依据两边约好,某私立校园不应当付出其他补助。江某在劳作合同期满后,自己不履行合同责任,无权要求某私立校园付出其暂缓发放的薪酬。要求法院判令某私立校园不付出被告薪酬及其他补助8966.67元。 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付出被告津帖。依据两边合同约好,是否发放补助,是依据江某除了从事教学作业外是否还从事其它作业来定的(教训、超课时、班主任、行管),因为江某除了从事教学作业,别的还担任教训处主任一职,属行管作业,合同约好是要另发补助,所以对某私立校园建议不发放江某补助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撑。因为某私立校园已发放了三年补助中的一半4500元,某私立校园还应当发放江某补助4500元。对某私立校园扣发的8月份薪酬2500元、9月份薪酬1667元,某私立校园应当及时付出给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