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6:44细心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显着看到其间许多规则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许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可是关于医疗危害职责这一部分,却是全新的。他一改曩昔司法实践中分裂医疗危害补偿职责的做法,对医疗危害职责作出了新规则。为相关组织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医患纷争供给了坚实的根据。在我国医疗侵权法令开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含义。
亮点一:只需有差错,有危害,医疗组织就要承当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中曾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由于以往的法令及司法解释对医疗危害职责的规则十分稀疏,所以上述规则一出,我们就特别注重。按照这个规则,医疗行为要承当侵权职责,就必须具有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处于强势的医疗组织,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事故判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扫除。而作为一般的大众,要证明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却比登天还难。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科学上也还没有得到处理。
《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规则:“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侵权职责法》对医疗危害职责新的规则,使我国民事补偿职责准则重新得到了一致,“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令考量的中心和要点。“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则,患者遭到危害,医疗组织只需有差错,就要承当补偿职责。这关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肯定是一个福音。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奉告书、赞同书成为必备的法定根据
《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况和医疗办法。需求施行手术、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危险、代替医疗计划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阐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在以往的医疗危害补偿案中,医方简直毫无例外的要请求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现实也证明,医疗事故判定是医疗组织最有利的盾牌。而通过医疗事故判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判定结论,判定成果也只以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为根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根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危害补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职责法》关于手术医治、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危险阐明、代替计划阐明职责的规则,把证明这些职责的书面根据,包含知情赞同书、奉告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职责”的必要根据,故不再需求通过判定来确定。只需医疗组织拿不出通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根据,就足以确定医疗组织未尽到“前款职责”, 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组织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