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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6:17

渝规审发[2005]31号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校园的收费行为,保证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收费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安排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的各级各类民办校园和民办教育安排(以下简称“民办校园”)。
第三条民办校园对承受教育者能够收取膏火(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校园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供给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从“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时发布”的准则,不得与膏火、住宿费同时一致收取。
第五条民办校园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第六条民办校园对承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膏火、住宿费规范,应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并按规则处理《收费许可证》: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同意的民办校园,拟定或调整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提出书面请求,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市教育或市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审阅,由市教育或市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送市价格主管部分同意。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同意的民办校园,拟定或调整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提出书面请求,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审阅,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送同级价格主管部分同意。
第七条民办校园对承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自行确认,并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分和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同意的民办校园报市价格主管部分、市教育或市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同意的民办校园报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分和教育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第八条民办校园请求拟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规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校园的有关状况,包含校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挂号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分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颁布的办学许可证;
(二)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详细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规范和请求拟定的教育收费规范或拟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起伏,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根据和理由;
(五)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对学生担负及校园出入的影响;
(六)请求校园近三年的收入和开销状况,包含教职工人数、按规则折合规范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本钱,财政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开销状况、教育设备置办状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开销等首要目标;
(七)价格主管部分、教育行政部分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请求校园供给的材料应当实在、合法、有用。
第九条民办校园学历教育膏火规范按补偿教育本钱的准则并恰当考虑合理报答的要素拟定。
教育本钱包含人员经费、公事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校园教育和处理的正常开销,不包含灾祸丢失、事端等非正常费用开销和校办工业及经营性费用开销。
民办校园学历教育住宿费规范按实践本钱确认。
第十条民办校园膏火收取实施“老生老办法,重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校园对承受高级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膏火、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校园对承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膏火、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求,能够与民办校园签订协议,托付其承当部分义务教育使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托付民办校园承当义务教育使命的,应当根据承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园的生均教育经费规范,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托付承当义务教育使命的民办校园,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收费规范履行。
第十三条民办校园学生退(转)学,校园应根据以下不同状况交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校园违背国家规则发出虚伪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伪招生宣扬等形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含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在外)的,当期所收的膏火和住宿费应全额交还。
(三)承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端、严峻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状况需求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则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膏火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交还。校园至少扣除当期膏火和住宿费的5%。
当期膏火和住宿费扣减核算公式为:校园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好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膏火 住宿费〕
(四)承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膏火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交还;超越一个月的,当期的膏火和住宿费不予交还。
(五)已完毕学期收取的膏火、住宿费不予交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膏火、住宿费应全额交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校园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交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则的状况外,按下列状况确认:代理事项已完结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交还;代理事项没有完结的代收代管费用,能精确核算发作额的,按扣除发作额的余额交还;不能精确核算发作额的,按时刻核算退费。校园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好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校园与受教育者就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则的退费还有合同约好的,从其约好。无合同约好的,按本实施细则履行。
第十五条退费核算时刻以学生按规则办好退(转)学手续时刻为准,因民办校园原因形成延时的,从学生向校园提交退(转)学请求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核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核算。所交费用包括的时刻超越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核算,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包括的时刻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实践包括的时刻。
第十六条民办校园应依照《教育收费公示准则》的规则,经过树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等相关内容。
民办校园招生简章应写明校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和收费根据。民办校园应参照公办校园树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赞助方针,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七条民办校园要依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树立健全财政处理和会计核算准则,实施本钱核算,科学核算教育培养本钱。
民办校园承受价格主管部分的监督查看时,要照实供给监督查看所必需的账簿、财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民办校园获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首要用于教育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分不得截留、平调。
第十九条出资人根据民办校园规章的规则,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的,不能在民办校园收费时直接从收费的收入中提取报答。能够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时,从民办校园的办学结余中按必定份额获得报答。
任何安排和个人均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向民办教育安排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分应加强对民办校园收费的处理和监督查看,引导校园树立健全收费处理准则,自觉履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方针。对违背国家教育收费法令、法规和方针乱收费的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等法令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市教育、市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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