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敲诈勒索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4:45
违法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后,即便证据确凿也不要悲观,这个时分律师会依据具体状况为违法嫌疑人做罪轻辩解,那么敲诈勒索罪罪轻辩解词怎样写?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敲诈勒索罪罪轻辩解词怎样写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托付,指使杨晔蓉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屡次约见张XX(被取保候审)自己,经过今日的庭审,对案子现实有了更为清楚的知道,现依据本案的现实和相关的法令规则,提出如下辩解定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辩解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贰言,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许裁夺从轻处分的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从高XX让受害人李XX打下19000元的欠条后,李XX经过打电话联络最终至2014年6月15日他跌伤,李XX未借下一分钱也未实践付出该19000 元,故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达到意图,受害人没有遭到产业上的丢失。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由于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意图的,是违法未遂。”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归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则,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二、被告人张XX归于协助犯、从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资产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不只侵略公私资产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许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选用挟制、挟制、威吓等手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资产的行为,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强索他人资产的意图。《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协助犯,是指共同违法中没有直接参加违法的施行行为,而是向施行犯供给协助,使其便于施行违法,或许促使其完结违法的人。协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这种从犯的违法行为一般体现为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方针、检查违法地址、扫除违法妨碍等协助施行违法等状况。
1、从片面方面剖析,在本案中,首要,被告人张XX在2015年5月份在与石有生、刘XX、穆平和、高XX一块吃饭时得知高XX问石有生在石楼能否弄下柏树,之后其开车拉着高XX与李XX到石楼找到石有生去看了一回树,才知道了受害人李XX;其次,2014年6月13日,高XX去堵李XX的拉树车,“张XX说他不能去”、“张XX和刘XX他俩说不能在石楼堵,由于有石有生在拉不下体面”、【见高XX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15、18行】,“为什么要写到6月2日,是由于这19000元我没有给他联络石楼树前开支的,所以让他打到了6月2日,意思是这钱要下跟张XX、二留、三留联络石楼树所开支的钱没有联系”【高XX第一次讯问笔录第6页第4行】“李XX问要多少钱,高XX说十万元,李说太多了,在那个老头的调解下谈成了三万元” 【见陈国强第2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行】。可见,被告人张XX在第一次拉李XX到石楼看树知道后,在2014年6月13日扣车时未看到李XX,在2014 年6月14日上午协助和谐他与高XX因看树发作的开支费用并且在当天正午一同吃了正午饭,被告人张XX仅仅触摸李XX三次,并且二人并无生意上的往来也无任何过节与抵触胶葛,故张XX片面上没有要参加高XX敲诈勒索的主意,其没有理由也没有任何动机要敲诈勒索受害人李XX,其仅仅出于“为朋友善意协助的意图”而到了凤凰宾馆,总归其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2、从客观方面剖析,在本案中,(1)“咱们就把拉树的车超了,刘XX就给他交口的朋友老二打电话说让和我协助在交口岔口堵一下车,到了交口岔口时老二现已在那里了,张XX和刘XX就开车走了” 【见高XX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22行】(2)“咱们将车停在五里后村的停车场,高XX在车上拾掇车内的东西,检查有没有贵重物品的时分,发现山店主一直在车上的卧铺里睡的,然后咱们把车存放好,我开车将张XX送到我家门口开他的车去了”……“张XX先行脱离了,我和高XX、山店主、两个司机在208房间里坐了一会”【见刘XX询问笔录第1次序3页第2、6行】(3)“我将李XX从车卧铺里拉下来,就在他脸上打了两巴掌,然后二留开车将我、张XX、李XX、还有两司机拉上在滨河路上吃了点饭,二留先把张XX送回家” 【见高XX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17行】(4)“在车下我打了两耳光,还有在宾馆我说过,要告发他拉树的事,吓唬他说拉树这事要判刑之类的话,他人没有打过也没有挟制、恫吓” 【见高XX第一次询问笔录第6页第5行】。可见,张XX在2014年6月13日晚在高XX发现李XX在拉树车上将其打了两巴掌后张XX没有施行打的行为,到2014年6月14日上午“高XX打电话让曩昔把工作和谐一下”,在宾馆其也没有对李XX施行用恫吓、殴伤、挟制等手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资产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张XX应高XX与刘XX的恳求依据为朋友善意协助而从中和谐了一下,在整个敲诈勒索共同违法中仅仅起到辅佐的效果,故张XX在本案中是协助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恳求法庭依法从轻处分。
三、被告人没有片面恶性、社会危害性小;
如前所述,被告人张XX所违法行是因法令意识淡漠、法令知识短缺,出于义气对朋友善意协助的意图参加本案,在其片面上并无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无要敲诈勒索受害人的成心,故其无片面恶性,现实上也没有施行挟制、恫吓的行为,较之真施行行挟制、恫吓、殴伤的手法迫使受害人交出资产的敲诈勒索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四、被害人显着的差错在先;
(1)“李XX躲在我车的卧铺上不见高XX,高XX让我把车开到隰县,我说我和货主说一下,货主李XX说:没办法了去隰县”【见陈国强第2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18行】(2)“他们要找李XX,一开端的时分李XX在车里的卧铺睡觉,他们不知道,就让车去隰县,到了隰县他们才知道李XX在车里” 【见侯文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第2行与第2次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行】(3)”高XX等人就问卡车司机‘李XX去哪儿了’,其时我在卡车的卧铺方位藏的了,司机说我不在车上”【见李XX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7】。可见,在本案中,受害人李XX差错在先,其在2014年4月份知道高XX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里,高为了给其联络柏树,雇车、吃饭、联络朋友费力心思与付出尽力,但在石楼县经过石有生谈成树生意并且调往山东的路程中被高XX识破(“过了几天后我联络李XX问他石楼的树怎样样,他说石楼树太少、不可,没有XXX县的好,我问他石楼的树究竟给多少钱,他支支吾吾也没给句真话,我就给了他几句难听话,他就挂了电话,随后我再打李XX电话,就打不进去了【见高XX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倒数第7行】),其自知理亏(在2014年6月14日上午,两边商谈时,李表明自愿给5000元)在拉树的车上就藏在卧铺,在高XX带人阻拦时不让司机告倾诉他在车上,足能够看出,受害人非诚笃守信的生意人,假如他在石楼与石有生谈成生意,而又能第一时间通知高XX并且依据高XX带其看树、联络树而依照与高XX的约好给高XX相应的酬劳后也不会有本案的发作,也不至于其由于惧怕逃跑而致其伤残的成果。依据《敲诈勒索罪量刑规范》第六条:“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作存在差错的,依据被害人差错程度和案子其他状况,能够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着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之规则,辩解人以为,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显着差错引起的,请法庭酌情考虑这个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分。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情绪好;
被告归案后,认罪情绪活跃,在辩解人屡次约见他时其都表明十分的懊悔,对受害人遭受危害表明内疚,在今日的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照实陈说、无翻供、率直告知自己的违法现实,认罪情绪是众所周知。可见被告人现已知道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过和过错,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杰出期望,具有显着的悔罪体现,依据《刑法》第67条:“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关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依据违法的性质、罪过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确定自首、率直的在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之规则,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科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分。
六、受害人出具“刑事体谅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体谅;
案子发作后,被告人亲属活跃与受害人联络。李XX在隰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人弟弟张、女儿、儿子到医院探望,在攀谈过程中,李XX与其妻子闫XX亲口说,这件事与张XX无关,还亲笔写下“体谅书”,对张XX的行为表明了解与体谅。张XX在我约见以及今日的庭审,仍然表明期望将押在公安办案单位的 20000元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期望其提前恢复健康,所以期望法庭给予他痛改前非的时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科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分。
七、被告人没有违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户籍所在地隰县下李乡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由乡民自发联名签署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证明被告人在该村乐于助人、劳作活跃、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没有违法前科劣迹,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分,所以,张XX是偶犯、初犯。
八、被告人案发时已过知天命将近花甲年纪,恳求法庭从轻处分;
被告人张XX,系1957年出世,本案发作时现已57周岁,其在生理方面,跟着年纪的增加各个器官功用减退,智力削弱,自控才能变差,反响才能下降,记忆力下降,其本身的判断才能也下降,所以尽管其从一开端就不想参加此事,但仍是由于法令意识淡漠、判断才能下降,出于对朋友的善意协助,而冒犯法令,恳求法庭从轻处分。
九、关于被告人高XX与刘XX陈说与张XX是合伙联系;
(1)严峻与现实不符。从当庭庭审,辩解人对高XX与刘XX的提问中,两人的答复相互不能印证与符合。(2)高XX讯问笔录中也陈说19000元与张XX 无关。(3)无证据(书面的协议或许口头协议)证明三人之间是合伙联系。(4)去交口时,张XX向高与刘说,他不参加此事。(5)2014年6月13日,张XX去刘XX家意图不是要通知高XX李XX与石有生谈成树的生意,而是由于他出于对石有生让他给找拉树的车其没有找下内疚的心思下无意向刘与高泄漏的。(6)高、刘、张三人并没有对树生意开支怎样付出,赢利怎样分有过任何的口头或许书面的约好。
十、被害人的受伤不是被告人殴伤、钳制的必定成果,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对该结果被告人不应当承当职责;
(1)“你们在XX宾馆举动是否遭到约束?”“没有”“是否有人殴伤李XX?”“没有”【陈XX询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10行】(2)“你们三人来到XX后有没有人约束你们三人的自在?” “没有人约束”“我和陈XX想去哪咱们就走了,没人约束,至于李XX他就没有要出去,人家也没有人在咱们面前说过不让他走”【见侯XX第一次询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9行、第2次询问笔录第6页第1行】(3)“是否有人在宾馆内操控208房间的客人不让脱离?”“没有”“高XX挂号了208房间后,是否有人组织你或你妻子不放208房间的客人脱离?”“没有”“假如你宾馆门开了后,208房间的人是否能自在脱离?” “能行,我不论他们,他们想走就走。”【见管XX第2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4至10行】(4)“一直到23时才脱离,我其时想或许就跑不了,就没有想从正门逃跑,只好从楼上往下跳了,没有在睡觉时看我。” “你想过从楼上往下跳的结果吗?”“想过,但没有考虑那么多,我只想跳下去逃跑。”可见,被害人李XX从2014年6月13日晚挂号到凤凰宾馆后,没有人约束他与陈XX、侯XX的人身自在,并且第一天的房费仍是李XX自己付出的,第二天即2014年6月14日,他们正午还十来个人一同吃饭,也不存在被害人有被约束人身自在的状况,并且作为一个已过知天命年纪的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从7米多高的楼上跳下去的结果,并且其也能够采取向公安报警等的方法处理,所以其因跳楼形成伤残的意外结果与本案没有必定的因果联系,被告人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在张XX与高XX、刘XX敲诈勒索案中,其仅仅起非必须效果,一起考虑到被告人在其归案后与今日的庭审中都能照实告知违法现实,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活跃抢救的准则,归纳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分。依据《敲诈勒索罪量刑规范》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二)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体谅的;(四)其他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之规则,在本案中,被告人张XX归于协助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从宽处分情节,高XX当庭陈说19000元系石楼看树前的费用与张XX无关,被害人李XX也表明张XX 与本案无关,所以,依据张XX的行为足以看出,其情节细微危害不大,无片面恶性,又无违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恳求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分,由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分。
以上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
辩解人:xxx
xx年x月xx日
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知道,律师为违法嫌疑人进行罪轻辩解时,主要是从违法嫌疑人的认罪情绪、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初犯等方面下手进行辩解的,不过具体状况咱们仍是要具体剖析。假如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